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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区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04-07
信息索引:734247248/2003-00079
发文机构:区府办
行政级别:区县(市)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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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区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区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七日关于加强全区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三月) 根据宁波市甬政发〔2002〕150号文件和镇海区委《关于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镇区委〔2002〕35号)文件精神,为促进被征地人员尽快就业,根据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全区被征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是努力转变被征地人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必要手段,是实现就业服务城乡一体化的重要环节。针对我区被征地人员人数增多且普遍缺乏职业技能,就业竞争能力弱的现状,为促进这些人员的就业,在全区全面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当务之急。鉴于被征地人员文化层次差异较大,情况复杂,居住相对分散,组织培训难度大,因此,区级各有关部门、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建立分级负责的培训管理体系 被征地人员数量多、居住分散、情况复杂、培训难度大,各镇(街道)要和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级负责,分类实施。 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是被征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到既明确分工,又协调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定点培训基地,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本系统学校的场地设备、师资力量等优势,积极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技术培训。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培训经费的保障工作。 镇(街道)、社区(重点行政村)主要做好被征地人员的调查摸底,掌握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了解被征地人员的培训意向。做好被征地人员培训的组织报名、输送工作,积极宣传优惠政策,及时把培训信息送到每位被征地人员,激发被征地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要发挥镇(街道)成校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就近就地组织培训。 三、建立覆盖城乡的培训网络 要以区职教中心、各镇(街道)成人学校为依托,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共同参与被征地人员的培训。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学员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场地设备师资等各项条件较好、有相应资质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基地,明确培训专业和范围,确定培训内容和要求,同时根据培训项目特点和操作实习的要求,选择设备先进、管理较好的企业作为定点实习基地。原则上每个镇(街道)至少确定一家培训基地,形成区、镇(街道)二级培训网络。 四、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切实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1、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素质、不同条件进行分类培训。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差的人员可重点开展以社区服务业及家庭手工业为主的实用技能培训,实现就近就业;对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员重点开展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对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青年人要重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市场需要大的技术工种培训,鼓励他们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鼓励其通过自考、电大、成校等方式参加上一层次的学历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对于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可组织创业培训。 2、要指导定点培训基地加强与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交流,了解动态的劳动力需求信息,及时掌握当地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情况,把就业岗位采集与职业培训紧密地联系起来,开展“定单式”培训。 3、要根据各镇(街道)发展规划,园区招商情况等,实施带有超前性的“定向型”培训,使培训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4、要探索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培训后要积极推荐学员就业。引导鼓励培训机构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将培训合格学员纳入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资源库,免费推荐就业,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五、落实经济减免政策推动培训工作开展 (一)对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给予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 1、被征地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考核费全额补助。 2、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年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3、其他被征地人员参加普通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6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对市场用工需求大的部分技术工种,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元的培训考核费补助。 4、对参加培训的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减免培训考核费的同时,按其参加全日制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中餐补贴。 (二)补助办法 被征地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组织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基地可向个人预收培训考核费总额50%的费用,培训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后,由培训基地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结算。培训基地在学员结业考核(鉴定)后,凭被征地人员的身份证、《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登记证》(复印件)、考核合格发证名册、培训考核收费依据及申请报告,向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补助对象资格和培训合格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全区被征地人员的数量和年度培训计划,编制年度培训经费预算。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劳动力培训,由区财政按季拨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掌握使用。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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