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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04-15
信息索引:734247248/2004-00197
发文机构:区府办
行政级别:区县(市)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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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关于加强全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发〔2004〕1号和甬党〔2004〕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就业能力,促进农民增收,现就做好全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指导思想:按照城乡统筹就业要求,以提高农民转岗就业能力为目标,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抓好实用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 工作目标:从2004年5月起,用3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劳动力中有转岗就业愿望的农民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拥有一门以上非农就业技能,以提高其择业竞争能力和就业本领。 二、建立分级负责的培训管理体系 农村劳动力人员数量多,培训难度大,各镇(街道)及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这一富民工程的重要意义,密切配合,分级负责,认真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农业、教育部门是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做到既明确分工,又协调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订年度培训计划,落实定点培训基地,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的农业技术等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本系统学校的场地设备、师资力量等优势,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培训经费的保障工作。 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主要做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意向调查、组织发动、报名输送等工作,积极宣传优惠政策,及时把培训信息送到每位农民,激发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要发挥镇(街道)成校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就近就地组织培训。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和培训机制的创新 要积极组织全社会培训力量和教育资源开展培训。区职教中心和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要发挥自身优势,切实承担起培训职责,努力做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区职教中心要加强与各镇、街道成校在职业技能培训上的业务指导,帮助成校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能力,逐步实现师资、教育设施调剂、互补利用,使各成校发挥地域优势,为实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劳动保障局定点的各社会办学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要积极推进培训模式的创新。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广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能培训,积极实行订单式培训,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探索培训就业一体化工作。要引导鼓励培训机构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将培训合格的农民纳入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资源库。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推荐介绍就业,提高农民培训后的就业率。 四、实施培训补助政策 1、培训补助对象: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户籍在本区的农村劳动力(不包括在校学生)。 2、培训补助金额: (1)对持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劳动力,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实行全额补助。 (2)对年龄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1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补助。 (3)对其他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6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3、培训补助办法:农村劳动力在劳动保障局定点的15家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须向培训机构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2)户口籍;(3)享受低保的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培训机构核实后可以预收培训考核费总额50%的费用,培训合格后按政策规定结算。 培训机构到劳动保障部门结算补助款的办法按镇劳〔2004〕10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落实培训补助资金 根据甬党〔2004〕2号文件精神,从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用于农村劳动力劳动技能培训。区劳动保障局每月向区财政部门上报培训费补助支出清单,区财政部门及时将培训补助资金划拨到区就业管理服务处镇海区被征地人员就业保障专户。劳动保障局按规定与各培训机构结算。 六、其它 1、本意见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2、本意见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下载】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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