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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2011-04-02
信息类别: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其他公文
信息索引:717823004/2011-00117
发文机构:其他
行政级别:国家级
发文字号:人社部函〔2011〕107号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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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浏览次数:459 人社部函[201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国发〔2010〕36号),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现将2011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工作安排印发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1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以 “中国技能走向世界”为主题,本着 “注重质量、提升水平、讲求实效、加大宣传”的工作原则,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工作创造条件。 二、活动内容 (一)组织开展国家级一类竞赛活动5项,包括: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2011年全国通信行业职业技能大赛、第一届全国地勘钻探职业技能大赛、第七届 “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第三届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二)依托行业部门、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二类竞赛活动24项。 (三)各地区可结合 “十二五”规划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表彰奖励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 对各职业 (工种)决赛获前5名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 “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各职业 (工种)决赛获第6-20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表彰奖励,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组织开展第四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通知》(残联 〔2010〕241号)为准。 (二)国家级二类竞赛 对各职业 (工种)决赛获前3名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 “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并直接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各职业 (工种)决赛获第4-15名的选手,可直接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地方、行业部门竞赛 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选手和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竞赛活动。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竞赛活动,并做好与全国竞赛活动的合理衔接,确保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有序进行。各行业部门、中央企业在广泛开展各类竞赛活动的同时,要适度调控安排竞赛数量和职业(工种),避免同类型、同职业 (工种)的竞赛活动在两年内重复举行。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务求工作实效。同时,要积极参与和支持全国竞赛活动,合理安排竞赛进度,确保竞赛活动按时完成。 (二)注重竞赛活动质量。各地区、各行业部门、中央企业要按照我部竞赛活动工作安排和 《国家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实施指南》要求,认真制定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精心部署安排。要健全和完善竞赛质量监督保证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技能要求组织命题,提高竞赛技术工作质量。要组织建立裁判员队伍,加强对竞赛全过程的动态管理,确保竞赛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要适时组织技术点评等技术交流活动,总结竞赛获奖选手成长成才规律,分析竞赛作品的技术难点和创新要点,帮助参赛选手提高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加大竞赛宣传工作。各地区、各行业部门、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竞赛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重视技能人才、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宣传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宣传我国加入世界技能组织和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重要意义,引导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工作,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争创新业绩,带动更多劳动者争当技能型人才。 附件:2011年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系列活动表(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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