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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商业联合会承担皮革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函
2011-01-15
信息类别: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其他公文
信息索引:717823004/2011-00150
发文机构:其他
行政级别:国家级
发文字号:人社厅函〔2011〕64号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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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中国商业联合会承担皮革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函 浏览次数:404 人社厅函〔2011〕64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申请负责承担皮革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请示》(中商会〔2010〕9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皮革护理员职业纳入商业行业特有职业,并由你会承担该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结合商业行业职业岗位的特点,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职业范围内,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认真组织好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同时,在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联系,推动商业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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