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发文机构
首页
-
资源中心
-
政策文件
关于推进校企合作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
发文机构:宁波教科网
行政级别:市级
来源:宁波教科网
国别:中国
查看原网站全文
关于推进校企合作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若干意见甬教职成〔2007〕62号 作者:宁波教科网 信息来源:宁波教科网 信息来源:宁波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07-03-30 浏览次数:1字体:[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加快构建服务型职业教育体系”的战略要求,积极探索职业学校与企业紧密合作的新机制,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思路,构筑职业教育地方特色,提高职业教育对区域经济的服务能力,现就我市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服务人的全面持续发展、服务学生就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这一主线,坚持以人为本、资源共享和特色办学的原则,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以专业为载体,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努力构建具有宁波特色的技能型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培养体系。 二、工作目标 1.总目标: 到2010年,建立政府引导、学校主动、行业中介、企业参与的“四位一体”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组建一批学校与行业、学校与企业契约式合作的职业教育集团,创新校企合作互动机制。 2.发展目标: ——各职业学校要根据宁波产业发展要求,特别是围绕我市五大临港型工业、十大重点优势制造业和十大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要求,以专业为纽带,优化专业结构,广泛开展与企业进行招生就业、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员工培训、实习实训等方面合作;积极发展特色专业,为我市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输送大量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满足企业需求,为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服务。 ——要整合规模以上企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或与职业学校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或参与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三、方式与途径 1.组建校企合作职业教育集团。职业教育集团是以集团章程为其共同行为规范,由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企业与职业学校应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凡自愿遵守职业教育集团章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学校和企业单位均可加入集团,成为集团理事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根据共同制订的集团章程承担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校企联合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根据市政府“打造20个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规划,校企联合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分以下两种方式: (1)支持在职业学校中建设实习实训基地,为区域内相关学校在校生和社会在职人员提供实习实训和培训,企业可以通过参股、参与课程改革等方式介入。 (2)支持在企业内建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企业与职业学校紧密合作,为学生提供真实有效的生产实习实训。 3.校企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职业学校要积极实施“专业课教师下企业”制度,专业课教师每两年必须到企业挂职研修两个月及以上;合作企业要支持职业学校聘请并提供本行业、企业内的相关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4.鼓励职业学校走产教结合之路。职业学校要依托专业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积极发挥自身特色专业的优势,面向市场,走校店合一、产教结合的路子。校办产业要成为“学生实习、教师实践”的统一体,为学校发展服务。 四、保障措施 1.政府加大统筹力度,积极扶持职业教育办好实习实训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等;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质量评估、招生就业和创建实习实训基地等,鼓励职业学校建立工学结合、企业化管理的实习实训基地。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有关精神,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享受免征的单位每年由财税部门认定、公布。此外,对职业学校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自办各类职业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的学生公寓建设及后勤社会化改革,可以参照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政府相关部门要为职教集团提供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5.对参与校企合作好的企业,优先考虑为“宁波市建在企业内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并给予200-30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授予教育贡献奖、“绿叶奖”等荣誉称号。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企业 合作 意见 上一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07年高中段招生考试及... 下一篇:关于公布《宁波市中小学星级学科教研组评选和管理暂行办...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Copyright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