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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的通知
2006-08-14
信息类别:其他;其他公文
信息索引:717823004/2006-00133
发文机构:其他
行政级别:国家级
发文字号:劳社部发〔2006〕30号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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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的通知 浏览次数:692 劳社部发[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36号)和全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决定开展实施 “就业新起点计划”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安置好职工是其首要任务,关系到改革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今后几年,这项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从维护社会稳定、关心职工切身利益出发,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安排,精心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需要安置人员实现再就业。 二、实施 “就业新起点计划”,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再就业工作。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涉及职工人数多,再就业难度大,必须采取专项措施,提供更加有效的援助和服务。实施 “就业新起点计划”,要通过 “七个一”措施,即向企业派一个再就业服务组,组织一个再就业政策指导会,与服务对象签订一个实施协议,提供一份求职补贴、一次个性化职业指导、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服务、一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对需要安置的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再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树立再就业信心,提高再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要通过 “就业新起点计划”的实施,搭建一个新的再就业工作平台,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做得更细更实,更有成效。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计划实施。有条件的省份要普遍实施本计划。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的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做好宣传工作,并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精的同志参加再就业服务组。再就业服务组要按照计划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相关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测算和调度工作,安排足够资金用于计划实施。要直接面对企业职工,充分听取意见和要求,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评估计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计划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并抄送我部失业保险司。 附件:就业新起点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就业新起点计划 一、主题 积极参与,共同努力,走上就业新岗位。 二、服务对象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 “七个一”措施,即向企业派一个再就业服务组,组织一个再就业政策指导会,与服务对象签订一个实施协议,提供一份求职补贴、一次个性化职业指导、一次免费职业培训服务、一项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运用再就业政策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服务对象尽快实现再就业,保证关闭破产企业平稳退出市场。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准备 (再就业服务组进入企业后15日内完成)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适当时间,劳动保障部门组成再就业服务组 (由指定机构牵头、有关机构人员参加)进入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研究确定 “一揽子”服务项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资金安排。再就业服务组的职责与破产清算组负责企业整体关闭破产工作的职责不同,是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向企业的延伸。其主要任务是,在劳动保障部门领导下,组织实施“就业新起点计划”。具体工作是,对服务对象进行再就业政策宣讲并接受咨询,提供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和与劳动力市场对接服务等。在实际操作中应与企业破产清算组搞好协调,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二)启动计划 (实施准备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 1与企业相互配合,对服务对象建档建卡,并按实施方案分类,确定需要再就业的对象; 2在企业召开再就业政策指导会,向需要再就业的人员集中宣传再就业和失业保险等方面政策,介绍 “就业新起点计划”,解答有关政策问题,使他们了解再就业的援助措施和途径,增强再就业信心 (对于退休等人员,可再召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政策说明会)。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以下称职业培训补贴)中支付; 3鼓励需要再就业的人员自愿参加本计划。对参加者,签订 《实施 “就业新起点计划”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并发给 《再就业优惠证》; 4参加本计划的人员,按协议参与活动,履行义务。签订协议后,劳动保障部门对其按月发放求职补贴,用于参加职业培训、寻找工作过程中的交通、误餐等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的职业介绍补贴 (以下称职业介绍补贴)中支付,至本计划实施结束。 (三)实施计划 (启动计划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对直接到重组企业和到其他用人单位再就业以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按规定凭 《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 对尚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采取以下系列就业服务和援助措施: 1职业指导 对参加本计划需要接受职业指导的人员,在进行群体职业指导的同时,应进行个性化的职业指导,帮助其确定求职路径和就业方向,指导其制定具体可行的求职行动计划,该计划应包括可以从事的职业、就业方式和为实现就业目标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和行动等。 2职业培训 指导参加本计划的人员,根据本人求职行动计划中确定的培训项目,或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导下确定本人适合参加的培训项目后,自主选择一家当地政府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接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也可以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定点培训机构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3职业介绍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加本计划的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和 “一站式”服务。根据介绍成功人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适时组织专场招聘活动,或深入关闭破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也可以劳务输出形式组织和引导服务对象异地就业; (3)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到社会其他职业中介机构求职成功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相关费用。通过以上系列就业服务和援助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凭 《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政策扶持。 (四)后续援助 对本计划实施结束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由公共就业服务和社区平台继续给予再就业援助。 五、工作要求 (一)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实施本计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劳动保障部门相关机构要密切配合,各项服务措施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本计划的整体效应。 (二)对参加本计划的人员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并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联网,做到信息共享,全面掌握相关信息,为做好服务工作提供保证。 (三)要将中央及中央下放关闭破产企业纳入当地计划,所需资金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在对企业实施本计划结束后,按照要求做好统计和评估工作,并适时上报有关情况。 (五)各地可根据本计划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 六、实施期限 从实施之日起至2008年底止。 附件:1实施 “就业新起点计划”流程图(略) 2实施 “就业新起点计划”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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