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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07-12-27
行政级别:市级
来源:文号:甬人薪〔2007〕22号 发布处室:政策法规处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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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教育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号:甬人薪〔2007〕22号 发布处室: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07-12-27 阅读次数:57 保护视力色: 【文字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 现将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7〕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管理人员工资按以下办法套改: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按原工资对应关系增加离退休费;2006年6月30日在职人员,薪级工资按原对应关系套改,岗位工资按人事管理权限明确的职级待遇确定,各项津补贴在国家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前暂时维持现状。2006年7月后新任命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明确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津补贴标准按所任实际职级享受。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见附表。各县(市)区学校管理人员的职级待遇由各县(市)区按人事管理权限明确。 二、符合浙改工〔1988〕10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中小学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中:现聘任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聘任的实习指导教师)的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分别提高10%;原聘任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聘任行政管理职务并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人员,可继续享受提高10%工资待遇;其他人员不列入提高10%工资待遇范围。 三、2006年7月起,到乡镇(不含城关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待遇并高定1级薪级工资,其岗位工资按甬人薪〔2007〕2号文件第六条有关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规定执行。已参加工资套改的同类人员,套改后薪级工资低于直接转正定级人员薪级工资标准的(含高定薪级,下同),可执行相同学历直接转正定级人员的薪级工资标准。 四、在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工作并聘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和按规定可保留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的在岗教职工,从2006年7月1日起,可在本人套改后薪级工资基础上,上浮一级薪级工资。 上述人员的相关事项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或事假满一个月,病(事)假期间停止发放浮动工资。 2、所聘岗位变动后,从新岗位聘任的次月起,按规定条件发放或停发浮动工资。 3、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学习时间不满一年的,浮动工资按在岗发放;超过一年的,浮动工资予以停发。 4、离岗退养期间不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但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学校工作满20年(含离岗退养年限)的,可浮动一级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5、原停薪留职人员,其停薪留职期间,不得计入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学校工作时间。 五、特殊教育津贴仍按现政策发放,计发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10%工资三项之和。 附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正职管理人员职级待遇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 波 市 教 育 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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