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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4-19
行政级别:市级
来源:市教育局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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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6-04-19 浏览次数:206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全市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办法》(浙人社发〔2009〕75号)和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宁波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与高中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甬教基〔2016〕39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全市职业学校(包含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下同)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统筹,加快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一)加快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决定精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确定本地教育结构和人力资源结构,加快健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当前中高职衔接制度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专业发展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各地、校要紧紧抓住浙江省高考改革、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机遇,通过高职提前招生、单考单招等升学方式和“3+2”、五年一贯制等培养模式,增加学生接受高层次职业教育的机会,建立完善体现职业特点的学校与行业企业深度融合、中职与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互相融通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民群众接受更高质量职业教育的需求。 (二)统筹做好高中段招生工作。为推进区域教育与产业、各类教育之间协调发展,各地要统筹做好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区域内和跨区域的招生工作。2016年起,全市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后报市教育局、人社局商市发改委批准后统一下达,其中全市中职学校的职业高中专业全部调整为职业中专专业。各地要科学规划区域内职业教育资源,认真落实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按照1:1比例编制当地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保持区域内合理的教育结构。各地要根据人口出生率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人数科学谋划,稳定职业学校招生班级数,每班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积极稳妥地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参加中考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报考我市职业学校的各类专业。 (三)强化职业学校专业建设。为适应我市产业优化升级和社会发展要求,各地、校要加快职业学校改造升级和内涵发展,努力打造一批产教深度融合、服务区域主导产业或新兴产业的职业教育品牌专业、优势特色专业,积极探索在职业学校建设一批初中起点、一体化培养的五年制专业或高级工专业,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和人社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技工院校设置标准》及《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招生学校办学资质,严格执行新设专业可行性方案论证与市级教育、人社部门备案制度,科学核定每所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体底端 (四)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各地、校要不断深化中等职业教育选择性课程改革,完善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提供更丰富、多元的教育资源、教育环境和教育服务模式。鼓励各职业学校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不断完善学徒制联合育人机制,探索“招生即招工、毕业即就业”或是“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招生试点。鼓励各职业学校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开展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普职融通”和技工院校 “2+3”、“2+4”等联合办学试点工作,探索试点的多种形式和机制,优化师资、设备、课程等方面的资源共享。鼓励各职业学校积极探索专业大类招生办法,实行“走班制”、“学分制”、“弹性学制”等现代教育教学组织形式,为学生选择专业、就业创业或升学提供保障,使职业教育能更贴近学生的个性需求,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五)明确相关专业办学要求。继续统筹全市学前教育专业布局,稳定五年制招生规模,停招四年制自考衔接班,从严控制三年制办学。三年制学前教育培养方向为保育员。五年一贯制学前教育和宁波TAFE学院招生办法另行制订。严格职业学校护理类专业招生设置,未经省卫计委、教育厅同意,宁波大市范围内不得设立医疗卫生类学校或开设专业,严禁接收卫生(护士)学校异地设立教学点、分校招生。针对部分社会急需的专业,鼓励职业学校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校企共同招生机制,打破身份限制,按照学徒制试点要求招收有实践工作经历人员入学就读。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积极开设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专业,切实提高职业教育服务“三农”和社会急需人才培养的贡献度。由我市承办的内地新疆、西藏中职班招生工作待上级下达任务后另行部署。 二、体现公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生办法 (六)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志愿兼报。为增加考生选择权,彰显公平公正,全市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实行统一的招生政策,纳入统一的招生平台,考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兼报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志愿。城区考生(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所辖初中的考生)在中考后限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填报统一网址为:zkzz.nbedu.net.cn/xs.aspx,登录账号为各自的报名序号,密码为各自的身份证后6位。跨区域报考的考生(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所辖初中的考生除外)填报志愿时须填写《宁波市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报名表》(附件3),由所属县(市)区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后,将报名表和志愿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局中招办。招生学校跨区域招生录取后如有多余名额可转入该专业本区域招生计划。 (七)招生录取办法。全市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人社局按照“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统一进行。市本级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及各县(市)区的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录取由宁波市中职招生办公室和技校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统一纳入到宁波市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平台。各县(市)区中职学校在本区域内招生录取工作由当地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技工院校在本区域内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技校招生办公室会同当地教育局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部分需要面试的专业,具体由各招生学校安排,面试办法报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全市职业学校的学籍必须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和《浙江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求,统一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管理。2019年起,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所有毕业生的验印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八)自主招生办法。各地、校要自觉遵守《宁波市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不断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自主招生制度。在全市开展自主招生的职业学校须提前一个学期向市中招办提交自主招生申请,于4月25日前提交自主招生方案及招生简章,审核通过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音乐、舞蹈、服装表演等身体素质要求较高专业以及开展学徒制、国际合作、校企深度合作等专业的自主招生工作由各招生学校安排面试及专业测试,一般在5月底前完成招录工作。各招生学校须于5月30前将录取名单报市教育局或人社局中招办审批,涉及跨区招生的抄送相关县(市)区备案。考生录取后由招生学校提前安排始业教育,不再参加宁波市2016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三、加强宣传引导,增强职业教育影响力与吸引力 (九)加强职业教育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要在制定规划和政策措施时,充分创造有利于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切实提升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办学吸引力,使职业教育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引导和吸引更多优质生源进入到职业学校学习。各校要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打造品牌专业,改善实训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办出自身特色,形成一流品牌,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适合的教育。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生均经费制度,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及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全面接收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读书。 (十)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和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教育宣传,注重发挥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重要作用,从多种角度、多个层面、多种形式对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进行广泛有效的宣传,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引导初中毕业生按照个人兴趣取向和智能结构选择适合的发展方向。要积极联合各相关部门,大力实施开放办学,利用专业优势开展职业教育志愿服务活动和“职教活动周”、“招生咨询会”、“职业体验日”、“劳模进校园”、“实习生选聘会”、“毕业生推介会”等活动,充分展示职业学校办学特色和育人成果。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广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甬教政〔2013〕184号)等要求,加强对各办学机构招生广告(简章)的核查,在宁波市级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报市教育局和市人社局备案。 (十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各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要以“和谐招考”为目标,规范招生程序,严明招生纪律,将市教育局、人社局的有关职业教育招生政策文件、辖区外学校跨区域招生计划纳入当地的“报考指南”中,实行统一招生宣传、统一招生咨询、统一招生录取,及时、全面、准确地把各项招生政策、信息传达给广大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充分尊重学生报考意愿。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各项政策规定,不得以不实信息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干扰初中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不得无视招生计划、时间安排随意招生,共同营造透明、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督查,将各地、校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招生录取工作规范情况列入县(市)区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市直属职业学校发展性评估内容。 附件:1.2016年宁波市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计划表 2.2016年宁波市职业学校新设专业一览表 3.宁波市职业学校跨区域招生报名表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9日 【附件下载】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分享到:0上一篇: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文联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下一篇:关于公布2015年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浙江省工会职工教育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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