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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企业内建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示范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1-07-20
信息类别:2011
信息索引:002972698/2011-08336
行政级别:区县(市)级
来源:余姚市教育局网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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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972698/2011-08336 内容分类: 2011 文件编号: 余政办发〔2011〕116号 生成日期: 2011-0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企业内建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示范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在企业内建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示范基地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在企业内建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示范基地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能力,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余政发〔2006〕4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在企业内建立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围绕我市家用电器、机械五金、纺织化纤、塑料模具四大支柱产业及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光电与信息等四大新兴产业发展为主导的地方工业体系、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以广泛的产教结合、校企联合为途径,改革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市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培养培训一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 建设目标:到2015年止,全市建成现代农业、模具设计与制造、数控技术与应用、电子与信息技术、汽车运用与维修、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现代物流、经济贸易、旅游管理等10个企业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其中争创宁波市级基地1个,浙江省级基地1个。在较大区域内实现资源共享,满足职业院校实习实训的需要。 二、申报条件和评选标准 基地是我市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的重要平台,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一)有较好的校企合作基础。基地与我市1所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建立长期紧密合作关系,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提供良好服务,在开展校企合作方面起示范作用。 (二)有较规范的管理体系。基地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为完善的现代管理体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落实相关实习实训管理人员,满足相关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有较好的技术装备水平。建在企业内的基地有集教学、生产、实践于一体的,突出岗位技能训练和先进生产流水线的实习实训车间,有与当前生产工艺水平相一致的设施设备,基地具有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价值200万元以上的教学设施设备。企业关心基地建设与改革,基地发展与我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紧密结合,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力。 (四)有较强的资源共享性。基地与市内职业学校合作紧密,有详尽的校企合作方案。能满足职学校教师、学生、区域内企业工人的相关培训的需要,具有满足常年培训需要的教学场地,教学用房建筑面积300m2以上,能满足100人以上的年培训规模,保证每个学生有1学期及以上的实习实训时间。 (五)有较好的技术辅导队伍。基地有一支经验丰富、技术好的高级技术人员组成的“讲师”队伍。通过实习实训,相关专 业学生毕业时职业技能达到中级工及以上水平。 (六)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心。积极参与校企联合,能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工作,提供高级技术人才到学校上课(或作讲座)。企业能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操作教育。将实习学生的工伤纳入职工保险体系,并给予实习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 三、评选办法 为切实做好企业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评选工作,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申报:市级示范基地由职业学校、行业协会根据校企合作情况及余姚产业发展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行申报,也可以企业自行申报。申报单位应填写《余姚市企业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另发),于每年12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材料要求:《余姚市企业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5份,统一按附表格式打印,使用A4纸,并上交电子版1份。并按申报条件准备相关备查材料。 (三)评审:基地评审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教育局)将通过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报请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审定。 (四)认定: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审定后,合格的认定为“余姚市企业职业教育实习实训示范基地”。 四、经费奖励 奖励办法:被认定为浙江省级基地、宁波市级基地、本市级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教育局)将通过组织专家组每年对学生实习实训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制造业实习实训基地市财政将按接纳学生实习实训的实际人数,按每生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0日印发 下载相关附件:116.TIF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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