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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1-09-13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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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教督〔2011〕10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加快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升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现将《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评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要深刻认识实施《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中等职业教育结构,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中等职业教育的需求。 (二)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建设、重在提高”的基本方针,和标准引领、评建结合、分类指导、分层推进的原则,引导学校围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在科学规划、制度建设、专业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成长、课程改革和教学研究以及学校发展性评价等方面,建立起自我激励、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可持续发展机制。 (三)要加强工作组织和指导,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要求,确保工作开展规范有序、公正客观、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全社会监督。 二、申报必备条件要求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有切实可行的近、远期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 (二)教育经费来源稳定,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年生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近三年学校没有违规收费现象。 (三)中级以上职称、双师型教师数和专业教师占专任教师比例达到相应等级规定的要求。 (四)专业设置合理,有相应等级要求的实训场地和设备,有相应等级数量的省或市级示范(骨干、特色、新兴)专业。 (五)保障师生安全与身心健康,依法维护师生正当权益。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无学生犯罪行为。 (六)对照《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无不合格指标,基本达标指标不超过4项。 三、评估认定程序要求 (一)申报 学校须逐级申报等级,并认真对照《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进行自查自评,学校自查自评报告需在学校网站或学校公告栏公示,并根据师生员工和家长意见进行整改。自查自评符合申报要求的,经当地教育局同意,报各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表》、《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用表》各一式2份),同时通过浙江教育督导网(网址:www.jydd.zjedu.org)“浙江省等级高中评估系统”上传电子稿。 学校申报、评估认定材料的表格可从浙江教育督导网下载。 (二)考察和评估 我厅接到申请后,在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对申报学校进行随机考察,根据省督学的考察结果,确定是否组织评估。省一级中等职业学校由我厅组织评估;省二、三级中等职业学校由我厅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 (三)公示和认定 每年12月,省教育厅根据评估意见,将拟认定的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相应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 四、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要求 (一)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审和随访制度。 (二)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年审每三年进行一轮。年审应与学校发展性评价紧密结合,把学校发展性评价三年一轮的终结性评价结果作为是否通过年审的主要依据。年审通过的学校可保持原先等级。没有通过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作降级处理或取消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称号。 (三)凡查实出现以下严重问题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的称号: 1.因学校管理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 2.发生乱收费、乱集资等严重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方面严肃处理。 3.年审未通过,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 4.学校上报数据弄虚作假,隐瞒重要实情。 (四)对原命名省一、二、三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优先申报,经审核评估符合《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条件的,转为相应等级学校。 (五)原《浙江省等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定标准(修订稿)》(浙教督〔2002〕198号)即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 2.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申报表 3.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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