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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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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职成〔2007〕40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促进高中段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和《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要求,现就做好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下同)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中职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做好招生工作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础性环节,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部署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在科学发展观统领下,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发展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 由于今年全省初中应届毕业生仍有较大幅度减少,所以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招生各个环节工作,确保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与普通高中招生数1:1目标的实现。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统一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确定招生工作专门机构,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落实中职招生工作职责,理顺中职招生管理体制,规范招生秩序,为落实中职学校招生任务提供组织保障。要形成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宏观管理,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统分结合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强对高中段各类学校招生的宏观调控,确保中职招生计划的落实 各地要把中职招生当作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重点,从四个方面着手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一要下大力气办好中职教育。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研究,根据社会需求,灵活设置专业,不断优化中职学校的专业结构;要加大实训基地建设,增强实训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要加强师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引进工作。二要强化政策引导。加快“六项行动计划”的实施进度,保证“中职困难家庭学生营养餐工程”、中职学生助学奖学金等政策的落实到位,增强中职教育的吸引力。三要加强宣传。通过对中职学生岗位成才和成功创业事例的宣传,不断提高公众对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学生、家长、社会转变对中职教育的观念。四要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各市应对各县、市、区下达明确的指导性招生计划,努力稳定普职招生比例。 在安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时,要以当年初中毕业生人数和实际的初升高比例为依据,按1:1的比例来安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2006年职普比已经达到1:1的市、县(市、区)要确保中职招生比例不降低;对未达到1:1的,要加大力度,尽快提高中职招生比例,争取每年都有明显升幅,力求2008年前达到1:1。 从今年起,中等职业学校停止招收综合高中班学生;独立设置的综合高中要分普通高中类和中职教育类进行招生并分别纳入普高、职高招生计划,或者仍按综合高中招生但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明确分流比例要求,按分流比例分别列入普高、职高招生计划。 要严格控制普通高中招生规模,不得突破计划招生,包括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违反招生规定突破招生计划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不予注册,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宣传力度,吸引广大初中毕业生报读职业学校 各地要针对社会、家长和学生对职业教育认识不足的实际,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在各级媒体上适时掀起职业教育的宣传热潮。要加大对各级政府鼓励扶持职业教育具体政策措施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浙江省职业院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的宣传力度,使每个初中毕业生及其家长都能获得相关信息,了解具体政策内容,发挥助、奖学金的导向作用,吸引家庭贫困的初中毕业生特别是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要围绕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成就和新面貌,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对技能型人才的强烈需求,中职学生在企业和岗位成才、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尤其是在家长和学生中进一步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成才观念,促进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技能、尊重劳动、尊重服务的新风尚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为中职招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以就业为导向,积极调整招生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要认真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结构,努力适应当地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要努力发展适应先进制造业等工程类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需要的专业,尤其要扩大省级实训基地、省级示范专业和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的招生规模;对社会急需但招生较困难的专业要予以重点资助;加大对老专业的调整和改革力度,对部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以及在校生规模偏大、社会需求不足的计算机、财会、文秘等专业,要坚决压缩规模。计算机类专业的招生应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按专门化的要求进行调整,不再扩大招生。各地设立医疗卫生类学校或开设专业,都须征得省卫生厅同意,未经省卫生厅同意不得批准设立或开设;卫生(护士)学校不得异地设立教学点、分校,对未按规定擅自批准或擅自设立、开设并招生的,不予承认和注册,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进一步加大力度,切实推进城市对农村、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中职学校对口支援和合作办学 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我省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力度,力求合作办学规模有明显增长。鼓励我省发达地区充分发挥现有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对口支援和联合办学等形式,为欠发达地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更多的就学和就业机会。鼓励我省中职学校积极利用自身的就业渠道,与省外中职学校合作招生;鼓励中职学校与企业合作,以订单培养和“工学交替、半工半读”方式,吸引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生办法,确保中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各地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职招生办法,落实中职学校在招生工作中的自主权,积极探索并实行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办法,鼓励和引导学生报考职业学校。各地要建立招生学校资格审核制,并在招生前公示招生学校名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系统,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要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各招生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全面、准确的招生信息,不得封锁省里下达的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区招生计划。要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提供优质招考服务,维护考生和招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各地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对进行虚假、不实招生宣传,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对搞部门和地方保护的,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进行处理。 要加强对初中和招生学校的管理。初中不得向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封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凡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依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和法纪,廉洁自律。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加强对招生工作督查的力度,确保中职招生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我厅将把中职招生情况列入对各市教育局工作考核的范畴,并加强对全省中职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教育强县必须做到中职招生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严格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并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1〕35号),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达到比例的,要撤销教育强县称号。中职招生未达规定比例的县(市、区),不得申报教育强县。 今后,省级示范专业、省级实训基地、省级以上示范学校评审,骨干职业学校建设专项补助等项目,也将与各地普职招生比和中职招生完成情况直接挂钩。 各地要实行中职招生计划报告制和招生情况汇报制度。在公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前将计划报我厅备案;中职招生工作开始后,各地要建立中职招生情况周报制,每周五上午各市应将全市及所属县(市、区)中职招生情况汇总后电传我厅职成教处,便于我厅和各市及时掌握中职招生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因措施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完不成任务的地方,我厅将给予通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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