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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0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工作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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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高教〔2010〕151号各本科院校(含独立学院): 为推动高校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十一五”期间最后一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 高校根据学校和学科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充分实现优质资源的共享,切实改革实验教学及教学实验室管理方式,增强实验室开放力度,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二、申报条件和名额 2010年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采用高校申报、教指委评审推荐、教育厅备案的办法,面向全省本科高校公开申报。申报的实验教学中心必须已为省级合格实验室、实训中心,独立学院申报的实验教学中心必须为独立学院全额自有固定资产。本科高校每校限报5项,独立学院每校限报2项。各校申报项目应在校内作充分论证,并经过5天以上公示后推荐申报。 三、建设周期和经费支持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立项建设期为3年,省财政投入建设经费为50万元/中心(人文大类40万元/个,理工大类50-60万元/个),学校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 四、项目评审和管理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评审,委托相关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公开交流答辩确定向省教育厅推荐立项项目,经7天公示后,由省教育厅发文立项。本次共立项建设90个左右项目,项目数量将按比例下给相关教指委。重点支持省内特色优势明显、示范辐射作用强的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适当向地方性高校、前期建设布点数较少的学科专业类实验中心倾斜。建议学校参照附件1的类别申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 答辩评审主要考核示范中心建设是否符合新时期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需要,如何有效地发挥好实验中心的功能和效益,如何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水平,如何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的改革,促进教学科研的结合,提高教学科研的水平,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创新人才成长。 我厅将对立项建设点进行中期检查和末期验收,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建设点,将给予黄牌警告并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建设目标的,将取消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资格,并将减少项目所在学校今后相关项目的配额。对验收合格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由我厅正式发文确定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五、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请申报学校认真填写《2010年浙江省本科院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申报书》,于10月31日前通过“浙江省高校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上传。项目评审时,请将纸质平装申报书(一式15份)直接带至交流答辩现场。申报书可从省教育厅门户网站“高等教育”栏目中(http://www.zjedu.gov.cn/gb/gxjx/index.html)下载。 2010年项目评审交流答辩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宜另行通知。省教育厅联系人:鲍铁虎,电话:0571-88008979;网站技术支持联系人:顾东袁,联系电话:15868458080。附件:1.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申报推荐类别(十一五)2. 2010年浙江省本科院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申报书二○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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