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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
1957-10-25
发文机构:国务院
行政级别:国家级
来源:正保法律教育网
发文字号:57议字第57号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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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的规定 1957-10-25 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 号:57议字第57号 发布日期:1957-10-25 执行日期:1957-10-25 国家为了更好地加强锻炼和合理地使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每个毕业生在工作初期都必须有至少一年的见习时期,在见习期内不评定正式工资,只发给临时工资。为此,现在对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重新规定如下: 一、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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