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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中职改革发展示范校验收工作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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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电传〔2014〕259号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为做好我省第二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评估验收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项目学校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17号)要求,根据《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检查验收指南(第二批)》的具体验收标准,经商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现就做好我省第二批国家示范校省级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一、验收对象 2012年6月三部委批复启动建设的12所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学校。 二、验收依据 1.《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 2.教育部《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职成〔2011〕7号)。 3.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项目学校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4〕17号)。 4.《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检查验收指南(第二批)》。 5.各项目学校经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示范校建设实施方案》和《示范校建设任务书》。 三、验收时间 本次验收工作集中安排在2014年7月下旬至8月底。为便于学校工作安排,各校接受验收的具体时间请与省教育评估院协商确定。 四、验收专家组成 按照《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检查验收指南(第二批)》要求,本次验收工作专家组由中高职院校专家、财务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名单在验收前确定。为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负责重点建设专业验收专家的学科背景与接受验收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尽量一致,负责财务验收的专家需具备会计行业从业资格证书和从业经验。 五、验收内容与方式 (一)验收内容。 1.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国家示范校建设规划制订的重点建设专业、特色建设项目等项目的目标任务,逐条核实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察国家示范校建设的成果。 2.建设质量和成效。对照国家示范校实施方案,逐条核实重点建设专业、特色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完成质量情况,其中重点考察国家示范校建设水平、成果以及学校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与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所起的示范作用。 3.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照国家示范校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中央资金使用情况和学校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重点考察资金使用的完成率和规范性。 4.典型案例。对学校的示范性建设成果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典型案例的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 (二)验收方式。 检查验收主要通过听取各校总结汇报、实地核查建设成果、审计资金使用情况、专家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 1.听取汇报及观看验收视频。专家组到校后需听取学校校长按照《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检查验收指南(第二批)》要求所撰写的总结报告和验收视频。在听取评估汇报的基础上,专家组对项目学校的自查报告进行审议。 2.实地查验建设成效。第二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需将建设的过程性材料和成果进行全面汇总。评估专家组将通过现场考察等方式全面检查项目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建设项目的建设具体成效,并对学校建设过程的质量监测数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逐项审核。 3.综合评议。综合项目学校书面报告评审情况、实地核查结果、质量监测数据填报情况和典型案例质量情况,专家组在综合评议的基础上对本次接受验收的各校形成综合评价,逐校填写省级评价表,并对项目学校进行排序。 六、验收工作要求 (一)评估验收专家组要求。 1.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检查工作。 2.评估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徇私情,不主观臆断。 3.评估验收期间不接待来访,不参加与检查无关的各种活动,排除干扰,集中精力做好检查工作。 4.检查结束,向学校反馈整改意见。 5.检查组工作结束十天内向省教育厅提交验收报告、验收工作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学校总结报告、视频、学校汇报PPT、学校成果案例、各重点建设专业及特色项目总结报告及PPT)及打分表。 (二)评估验收项目学校工作要求。 1.项目学校及时在中国职业教育信息资源网(www.tvet.org.cn)下载《项目检查验收指南》,严格按要求进行验收总结报告、验收视频、典型案例的准备和提交工作。 2.准备20分钟左右总体反映学校示范校建设情况及成果的PPT。 3.每个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项目准备15分钟反映本项目建设情况及成果的PPT及总结报告。 4.准备各重点建设专业及特色项目备查资料,必须实事求是,提供真实数据和材料供检查组查证。 5.准备建设项目财务资料。 6.请本次受评学校将相关总结报告电子稿于2014年7月18日前发送到电子邮箱:412520251@qq.com。 7.评估验收工作厉行勤俭节约,相关接待工作一切从简,不搞形式主义,不搞欢迎仪式,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8.本次评估工作由省教育评估院组织实施,相关事宜可咨询省教育评估院王向东同志。 七、联系人及电话 省教育评估院:王向东,电话:0571―88008564,15968848738。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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