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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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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装〔2008〕248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高等职业院校: 近年来,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教育教学环节得到了大力加强。为有效防范和化解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的意外伤害责任风险,加强职业院校风险管理,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减少经济纠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和谐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保监局《关于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意见》(浙教装〔2008〕160号)精神,经商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同意,并与有关保险公司协商,决定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试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投保范围。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等专业学校举办的普通班,下同)、高等职业院校,要自愿选择参加实习责任保险。 (二)责任范围。包括校方责任、学生实习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见附件)。 (三)赔偿限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每生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元。 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保障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费,中职和高职统一确定为每生每学年20元,所需费用在学校经常性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人数变动在全校总人数5%(含5%)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 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实施形式 选择保险经纪公司统一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根据省教育厅、省保监局《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147号)精神,本着对保险经纪公司“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的要求,借鉴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成功经验,选择熟悉教育行业、具有丰富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经验的保险经纪公司统一购买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公司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代表投保人利益,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配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风险管理知识培训,提供各类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参与伤害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工作,协助学校索赔,无偿为学校提供服务。 四、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和理赔程序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原则上为当年的9月1日至下年度的8月31日,期满续保。2009年度可从春季学期开始,保险期限的起止时间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确定。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理赔程序按照校方责任险的理赔程序办理。 五、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管理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中等职业学校按隶属关系,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学校投保,高职院校以学校为单位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由省、市、县校方责任险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原则上由目前承保我省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负责承保。 六、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指定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省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校方责任险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落实。职业院校的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起实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的责任,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坚持规范运作 开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是教育系统一项新的、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地、各校要坚持“认真组织、规范运作、强化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不得违规代理代办,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其他违纪违规收入,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确保我省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加强协调配合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是一项多方参与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形成合力,本着高度的责任心,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做实做细,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做好总结经验工作 各地和有关学校在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联系。附件:浙江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浙江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校方责任、学生实习责任、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范围为: 一、 校方责任 (一)保险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在校方组织的教育教学或统一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发生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责任参照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二)保险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学校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学校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学生在代表被保险学校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参加被保险学校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2. 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 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 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二、学生实习责任 (一)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校方责任: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学校的注册学生在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的“工伤”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学校的注册学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期间,因下列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 在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实习场所)的途中遭受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2. 在实习时间和实习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3. 工作时间前后在实习场所内,从事与实习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4. 在实习时间和实习场所内,因履行岗位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5. 因实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7. 在实习时间和实习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8.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 在实习期间,由于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受到意外伤害; 10. 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 (三)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学校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对应由被保险学校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学校的注册学生在校方组织或安排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期间,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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