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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来源:浙江人民政府网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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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职成〔2008〕101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促进高中段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以及教育部2008年度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工作会议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今年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下同)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中职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做好中职招生工作,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基础性环节,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战略突破口,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部署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充分领会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高中段招生职普比要继续坚持1:1,不仅不能下降,而且还要争取有所提高”的指示精神,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发展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认真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招生各个环节工作,确保实现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与普通高中招生数继续保持1:1的目标。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统一制定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确定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要进一步落实中职招生工作责任,理顺中职招生管理体制,规范招生秩序,为落实中职学校招生任务提供组织保障。要形成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宏观管理,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统分结合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加大职业教育宣传力度,吸引广大初中毕业生报读职业学校 各地要针对社会、家长和学生对职业教育认识不足的实际,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力合作,在各级媒体上适时掀起职业教育的宣传热潮。要加大对各级政府鼓励扶持职业教育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对我省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奖学金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每一位初中毕业生及其家长都能获得相关信息,了解具体政策内容,发挥助学金、奖学金的导向作用,吸引家庭经济困难的初中毕业生特别是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要围绕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成就和新面貌、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对技能型人才的强烈需求以及中职学生在企业和岗位成才、成功创业的典型事例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尤其是在家长和学生中进一步形成“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成才观念,促进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技能、尊重劳动、尊重服务的新风尚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形成,为中职招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强化对高中段各类学校招生的统筹和宏观调控,确保中职招生计划的落实 各地要把中职招生当作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重点,从四个方面着手做好今年的招生工作。一要下大力气办好中职教育,增强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和吸引力。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研究,努力做到“进口畅、出口旺、技能强、用得上”。从适应市场需求出发,灵活设置专业,不断优化中职学校的专业结构,有针对性地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根据社会需求,加大实训基地建设,增强实训的针对性,努力提高学生的技能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二要强化政策引导。根据省里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保证中职学生助学、奖学政策各项资金的足额落实和按时发放,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三是对高中段招生进行全面统筹。各地高中段招生机构要全面统筹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招生,统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统筹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的招生,统筹区域内和跨区域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统一制订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和招生办法,统一组织招生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四要明确招生计划和工作任务。各市对所属县(市、区)要下达明确的指导性招生计划,以确保全市普职招生比例达到预定目标。 各地在安排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时,要以当年初中毕业生人数和实际的初升高比例为依据,按1:1的比例来安排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计划。在初中毕业生人数统计中要充分考虑外来民工子弟就读初中和回本地升学等因素,以避免初中毕业生数虚高的情况,努力做到职校招生计划数与实际完成数相一致。2007年职普比已经达到1:1的市、县(市、区)要确保中职招生比例不降低;没有达到1:1的,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提高中职招生比例,争取每年都有明显升幅,力争2008年达到1:1。 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招收综合高中班学生;独立设置的综合高中要分普通高中类和中职教育类进行招生,并分别纳入普高、职高招生计划,或者仍按综合高中招生但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明确分流比例要求,按分流比例分别列入普高、职高招生计划。按综合高中招生但没有明确分流比例要求的,一律计入普高招生计划,不得纳入中职学生招生和管理系统。 要严格控制普通高中包括民办高中招生规模,不得突破计划招生,包括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违反招生规定突破招生计划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不予注册,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招生机制 要多方组织生源,积极面向初中毕业生、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以及进城农民工等群体招生。凡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年,只要愿意,都要给他们提供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机会。要积极利用外来务工子女生源,包括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吸引他们报读职业学校。要实行灵活多样的招生机制,可采取提前招生、集中录取、多次补录等有效的招生办法。 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进城市对农村、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中职学校对口支援和合作办学。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我省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市场,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力度,力求合作办学规模有明显增长(中职学校招收省外学生的情况应于开学注册后逐级汇总上报我厅职成教处,具体报送时间、内容等另行通知)。 各地和各初中学校要积极宣传国家对中职学生的资助政策,鼓励目前在我省就学的省外初中毕业生报读我省各中职学校。鼓励我省发达地区充分发挥现有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通过对口支援和联合办学等形式,为欠发达地区贫困家庭子女提供更多的就学和就业机会。鼓励我省中职学校积极利用自身的就业渠道,与省外中职学校通过2+1等方式合作招生;鼓励中职学校与企业合作,以订单培养和工学结合的方式,吸引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五、以就业为导向,积极调整招生专业设置和招生规模 要认真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结构,努力适应当地产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积极发展适应先进制造业等工程类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需要的专业,进一步扩大省级实训基地、省级示范专业的招生规模;对社会急需但招生较困难的专业要予以重点扶持;加大对老专业的调整和改革力度,对部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专业以及在校生规模偏大、社会需求不足的计算机、财会、文秘等专业,要坚决压缩规模。计算机类专业的招生应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按专门化的要求进行调整,不再扩大招生。各地设立医疗卫生类学校或开设专业,都须征得省卫生厅同意,未经省卫生厅同意不得批准设立或开设;卫生(护士)学校不得异地设立教学点、分校,对未按规定擅自批准或擅自设立、开设并招生的,不予承认和注册,并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生办法,确保中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各地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职招生办法,落实中职学校在招生工作中的自主权,积极探索并实行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办法,鼓励和引导学生报考职业学校。各地要建立招生学校资格审核制,并在招生前公示招生学校名单,加大招生宣传力度,各招生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全面、准确的招生信息,不得封锁省里下达的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区招生计划。要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提供优质招考服务,维护考生和招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对进行虚假、不实招生宣传,误导考生和家长的,或违反规定乱收费的,或搞部门和地方保护的,一经发现,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进行处理。要加强对初中和招生学校的管理。初中不得向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封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凡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依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和法纪,廉洁自律。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加强对招生工作督查的力度,确保中职招生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作风,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我厅将把中职招生情况列入对各市教育局工作考核的范畴,并加强对全省中职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教育强县必须做到中职招生比例不低于50%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将严格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1〕35号)予以警告;连续两年未达到比例的,将撤销其教育强县称号。中职招生未达规定比例的县(市、区),不得申报教育强县。今后,省示范专业、省级实训基地、省级以上示范学校的评审,骨干职业学校建设等项目的专项补助,也将与当地普职招生比和中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直接挂钩。 实行中职招生计划报备制度和招生情况汇报制度。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5月5日前将各市高中段教育招生计划情况汇总表(见附件)统一报我厅职成教处审核备案。中职招生工作开始后,各地要建立中职招生情况周报制,从7月初起,每周五上午各市应将全市及所属县(市、区)中职招生情况汇总后电传至我厅职成教处,以便于我厅和各市及时掌握中职招生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因措施不力、服务不到位而完不成任务的地方,将给予通报。 附件:2008年高中段教育招生计划情况汇总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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