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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
2016-11-16
信息索引:11330000002482082X/2016-05728
发文机构:省教育厅
行政级别:省级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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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督〔2016〕153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6号),加强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师资队伍培养培训水平,拓展职业教育高层次人才队伍培养多样化成长渠道,推动职业教育向普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贯通,我们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浙教督〔2011〕107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2016年修订版)》(下面简称“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申报评估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以等级评估为抓手,加快优化职业教育资源 要深刻认识实施新标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发挥新标准的导向作用,不断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建立校企合作、工学交替培养模式,形成更加合理且具有较高水平的师资队伍结构,打造具有较强国内乃至国际竞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 二、严格对照标准,切实把好等级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申报关 申报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新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必备条件要求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目标明确,办学行为规范,有切实可行的近、远期发展规划,认真开展学校发展性评价,建立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取得良好的业绩。 (二)有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年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省定标准2500元,并为当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的1.5倍以上,做到逐步逐年增加。近三年学校没有违规收费现象。 (三)教师学历与职称达到相应等级规定的要求。(详见条目17) (四)专业设置合理,学校主体专业设置均列入设区市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县(市、区)专业结构调整计划,比较好地反映了地方行业、企业发展要求。 (五)保障师生安全与身心健康,依法维护师生正当权益。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无学生犯罪行为。 (六)对照新标准,无不合格指标,基本达标指标不超过4项。 三、严格要求,按程序做好评估认定工作 学校须逐级申报等级,学校的自查自评报告需在学校网站或学校公告栏公示,并根据师生员工和家长意见进行整改。具体申报和评估认定工作将另行通知。 四、严格管理,认真落实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相关要求 (一)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不搞终身制,使用新标准实行定期复审和随访制度。 (二)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复审每三年进行一轮。复审应与学校发展性评价紧密结合,把学校发展性评价三年一轮的终结性评价结果作为是否通过复审的主要依据。复审通过的学校可保持原先等级。没有通过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作降级处理或取消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称号。 (三)凡查实出现以下问题的学校将取消其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称号: 1.因学校管理责任,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和教学事故。 2.发生乱收费、乱集资等严重违规行为,受到有关方面严肃处理。 3.复审未通过,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 4.学校上报数据弄虚作假,隐瞒重要实情。 (四)对已获评省一、二、三级中等职业学校的,不需再申报复评,但纳入复审和随访范畴。 (五)原《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试行)》(浙教督〔2011〕107号)即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等级中等职业学校标准(2016年修订版) 浙江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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