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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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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计〔2007〕6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直中等职业学校: 为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质量和营养水平,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爱心营养餐工程(以下简称爱心营养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包括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低保家庭子女、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人、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残疾学生和农民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 自2007年5月开始,由学校每周对上述学生免费提供3至4餐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每人每年补助400元。 三、资助方式 学校每学期向列入资助范围的学生发放营养餐券,学生凭券免费用餐或将营养餐券集中上交学校,学校将相应资金打入学生就餐卡,学生刷卡用餐。营养餐券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按收到的营养餐券总额和享受学生名单,报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结算。 四、经费筹措 爱心营养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其中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各市、县(市、区)应将中等职业学校营养餐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享受人数和应资助金额足额安排。省财政对一类、二类地区分别按70%、50%比例安排补助,三类地区自行解决(地区分类同“四项工程”地区分类)。 五、资金管理 省级专项资金实行先资助后结算的办法。每年5月30日前,各地、省直中等职业学校上报当年爱心营养餐配给计划和目标任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据此下达省级爱心营养餐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并于7月底前先按预算控制数下达50%的补助资金。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省直中等职业学校按回收的“营养餐券”总额结算,并在资金到位后,于10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上报享受学生名单,并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实后,在预算控制数内按补助比例计算,下达年度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小于预算控制数的,省财政按实计算补助资金。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控制数的,按预算控制数计算补助资金。 爱心营养餐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挪用。学校应按“营养餐”标准和数量足额配餐,食堂等工作人员相关费用和炊具添置的经费不计入营养餐成本。要建立财务公开制度,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财政、教育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六、食品安全管理 为保证“营养餐”的卫生安全,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会同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食品采购、烹制、炊具消毒、用水等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建立食品留置监测制度,保证样本资料完整。坚持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确保健康安全。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完善食物中毒和疫情、病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学生健康安全和学校稳定。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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