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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确定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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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高教〔2009〕53号有关高等职业院校、院校举办单位: 根据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相关要求,经专家评审,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等20所高等职业院校(名单见附件)为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台州职业技术学院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建设期限为3年(2009-2011年)。为保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立项建设单位要会同举办方,按照《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20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的若干意见》(浙教高教〔2007〕188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示范高职院校建设的目标,完善建设方案,制定相关政策,加大投入,抓紧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努力为打造高等职业教育强省服务。 二、各立项建设单位要以提高综合实力为目标,力求在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和机制创新上起到示范作用。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重要途径,力求在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上成为改革的先锋。要加强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加强“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形成富有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利于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制度和机制。 三、为支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省级财政在3年内将投入总计2亿元专项资金。院校举办方及其院校合计配套投入须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保证。非省直院校举办方在落实配套资金的同时,要加大对其所属院校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立项建设经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宁波市解决。 四、省级示范院校建设单位要以专业建设为核心,改善重点建设专业的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支持学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将主要支持每所立项建设单位3-5个左右的重点建设专业及其全校性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五、立项建设单位及其举办方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调整申报建设方案和项目预算,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组织实施。调整后的示范建设方案及《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由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省将重点考察建设方案的先进性、科学性、可行性,院校及举办方承诺配套经费,举办方逐步提高的生均预算内拨款标准等。省将按建设方案及评审结果分配建设经费,下达建设任务书,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专项资金。已被立项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建设单位请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执行,不再重新制定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立项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单位也按省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立项建设要求进行管理。学校调整后的建设方案和《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一式20份),于2009年5月8日前报送至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雷炜,电话:0571-88008982。 六、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实行考核滚动制。省将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其中2010年12月为中期检查,2012年6月进行终期考核验收。对中期检查考核结果不理想院校的第3年建设经费将作总投入20%的削减,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院校将取消其立项资格、终止支持。通过最终考核验收的院校将由省授予“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对建设成绩优异的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重点培育单位,可视情增补为省示范立项建设单位。《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附件:1.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名单2. 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名单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名单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丽水职业技术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嘉兴职业技术学院 附件2浙江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培育建设单位名单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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