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发文机构
首页
-
资源中心
-
政策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查看原网站全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10 浏览次数: 分享到: ZJSP13-2014-0033 浙人社发〔2014〕142号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带头人、督导员队伍建设,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和内涵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8日 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 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学科)建设,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带头人是技工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的领头人,是技工院校专业(学科)建设的中坚力量,是深化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依靠者。 第三条 评选分专业和公共学科两类,专业学科名称以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为准,公共学科为德育、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体育等公共基础课。 评选的对象和范围为我省技工院校从事教学、教研和管理工作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师德、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对象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业务精湛,师德高尚。 (二)在本专业岗位连续从事教学工作8年以上。 (三)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 (四)能任满一届(三年)。 (五)校级或市级专业(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第六条 评选对象能力和业绩条件 (一)专业知识扎实,理论功底深厚,教学思想先进,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思想活跃,熟悉本专业(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二)承担示范课、精品课、公开课教学任务。在专业(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带头作用,教学效果得到学生及家长的广泛好评,专业技能水平在技工院校本专业(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三)近五年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要求:专任教师教学周课时原则上不少于10课时,系部负责人原则上不少于4课时,专职教研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课时。 (四)专业技能强,教学业绩优秀,教科研成果突出,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1.在技能竞赛中获省部级(部级、省级,下同)以上二等奖、厅局级(部司局级、省厅级、地市级,下同)一等奖,或者所指导的学生或团体获省部级以上二等奖、厅局级一等奖。 2.在教学成果、教研成果、教材成果、课程建设等评选活动中获省部级以上二等奖、厅局级一等奖,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完成者排名中居前两名,下同)。 3.近五年内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科)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国家核心刊物1篇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正式出版发行本专业(学科)的专著、译著、教材、教学参考书,质量较高,且主要由本人完成。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二等奖、厅局级一等奖,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参加企业科研开发、技术革新等工作项目,并取得显著成效,本人是主要完成者。 第七条 推荐名额条件 (一)专业学科推荐名额:开设的专业在校生总数在500人以上的,每校可推荐1-2名专业带头人;300人以上或省级品牌专业的可推荐1名专业带头人。 (二)公共学科推荐名额:德育、语文、体育学科教学在校生总数在1000人以上,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学科教学在校生总数在600人以上的,每校可推荐1名学科带头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各技工院校根据评选条件组织选拔,推荐相关专业(学科)带头人报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初评。省属技工院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申报评选。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各技工院校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评议,确定推荐人选报送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 第十条 省人力社保厅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教师名单在省人力社保厅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评选结果由省人力社保厅公布。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三年期满,称号和有关待遇即自行终止,须重新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管理制。年度考核由专业(学科)带头人所在院校代为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能够充分发挥专业(学科)带头人的作用,承担专业(学科)建设任务,承担培养两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成为教学骨干的指导任务,并能带动专业(学科)梯队整体发展。 (二)坚持每学年讲授一门以上本专业(学科)课程,承担5课时以上示范课或公开课,优质完成教学任务。 (三)坚持发挥教科研骨干作用,三年内获省市级课题研究(通过结题或省市级二等奖以上)、教材编写(一部以上,主编)、论文发表(一篇以上,第一作者)、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二等奖以上)等各类教学、教研成果达三项以上。 第十三条 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不合格、退休或调离本专业教师工作岗位的,称号和有关待遇即自行终止。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四条 各技工院校应结合实际制定专业(学科)带头人管理实施细则。每学年应向本校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提供适当的教科研和培训专项经费;对两次以上被评为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的教师,可另行增加奖励。 第十五条 省级专业(学科)带头人,可优先参与省市组织的各级教学教研、学术交流、职称评审、教学督导、培训考察等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评选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教育督导工作,完善省级督导员评选管理机制,促进技工院校教育质量提高和内涵发展,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督导员是对技工院校的建设评估、教学教研、实训实习、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育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学校有关教学政策、规定、措施的制定和教学质量目标实现提供参谋和指导的人员。 第三条 技工院校省级督导员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省级督导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国家和省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一体化课程体系建设和一体化课程教学;在技工教育理论研究或实践上有新的突破,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熟悉技能人才培养的规律和要求,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等方面有一定研究;熟悉技工院校行政管理工作,在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且有5年以上技工院校管理工作经历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在职人员或专门从事技工教育研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合理安排时间投入教育督导工作。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省级督导员由各技工院校推荐,经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评议后,将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省属技工院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评选。 第六条 省人力社保部门对各设区市推荐的人选进行复审复核,通过复审复核的省级督导员名单在省人力社保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天。评选结果由省人力社保厅公布。 第四章 督导工作主要内容 第七条 督导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学校执行国家办学标准、工作条例及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学校基础设施、办学条件、专业建设、文化建设、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职业规划指导及毕业生就业等情况。 (四)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职业道德和相关待遇落实情况。 (五) 学生德、智、技、体、美等全面发展的教育教学实施情况。 (六)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学生实训实习情况。 (七)学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和开展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八)学校教研活动开展情况、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情况。 第五章 职权职责 第八条 省级督导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对技工院校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二)列席被督导技工院校的有关会议。 (三)要求被督导技工院校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汇报工作。 (四)对被督导技工院校进行现场调查和师生访谈。 (五)到学生实习单位、用人单位听取了解对学校实习生、毕业生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省级督导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照督导内容和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督导技工院校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被督导技工院校或有关人员存在弄虚作假、不报实情行为的,及时指出并责令改正。 (三)探究、总结和推广优秀的教育督导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 (四)对技工院校建设与技工教育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条 省级督导员由省人力社保部门实行聘任管理,并按照省人力社保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督导员每三年推荐评选一次,三年期满后称号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省级督导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的,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学校及主管部门给予处分,并撤消其省级督导员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16日印发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Copyright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