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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07-14
信息类别:职业能力建设;其他;厅发文
信息索引:717823004/2016-00044
发文机构:职业能力建设司
行政级别:国家级
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6〕112号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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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3756 人社厅发〔2016〕11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启动首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工作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拟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批试点工作基础上,将河北省等10个省(区、市)纳入第二批试点范围。 二、第二批试点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试点通知》要求,参照《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办法,落实好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政策,建立与试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积极推动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与企业对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三、第二批试点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合理调整试点工作内容。试点工作政策、方案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差异较大的,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批准。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送试点工作总结和政策建议。 请第二批试点省(区、市)人社厅(局)将试点工作方案、政策文件及试点企业名单,于2016年9月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附件:企业新型学徒制第二批试点省(区、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企业新型学徒制第二批试点省(区、市)名单 1.河北省 2.山西省 3.吉林省 4.黑龙江省 5.浙江省 6.福建省 7.江西省 8.湖北省 9.广西壮族自治区 10.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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