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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印发《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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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职成〔2001〕406号各市、县(市、区)教委(局),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把职业教育办大办强办出特色,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职成 [2001] 10号文件)精神,现就“十五”期间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十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加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坚持数量、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深化改革,依法治教,理顺体制,建立有利于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二)“十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教师队伍的数量满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模的需要,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师生比逐步达到适当比例。 ――到2005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5%,实习指导教师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标准,并逐步提高学历层次,硕士学位的教师达到一定比例。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有50%以上专业课教师达到“双师型”教师要求。 ――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专任教师的比例,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专)达到25%,职业高中达到20%,技工学校达到15%。 ――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至5名专业课教师。专业课兼职教师比例一般不少于10%。大部分教师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协助建好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两个国家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好一批省级基地。以培养培训项目建设为重点,初步形成功能齐全、管理规范、专业结构合理、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的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 二、 主要措施和重点工作 (三)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突出的位置。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促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贯彻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要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 (四)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及其实施意见,“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培养和扶持2000名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其中1000名文化课教师纳入各地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 1000名专业骨干教师的培养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每年选送部分教师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其余由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十五”期间,全省每年至少选拔50名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其中专业课教师30名,文化课教师20名。通过培养培训,逐步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形成国家、省和市骨干教师梯队,带动整个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五)多渠道解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来源。“十五”期间,进一步发挥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等本科院校的作用,办好职教师资本科班。要加强紧缺专业课教师的培养,以确保专业课教师的合理结构。依托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队伍的重要来源。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综合性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中,聘用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允许学校不受编制身份限制,面向企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师或技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六)要加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达标进程。目前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还比较低,要达到省定目标,关键在“十五”前三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将省定目标分解为2003年前的学历达标培训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积极支持鼓励在职教师参加所教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学历进修,尽快使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尚未达标的教师达到任职学历要求。各学校要在时间上、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十五”期间省继续在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上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进修予以支持。各地要严格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把好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入口关,再次重申,不符合学历标准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到2005年前,对于学历不达标的教师和不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调离教师岗位。 (七)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新任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市负责,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在职教师要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文化课教师的培训纳入全省普通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渠道;专业课教师继续教育由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和各市共同负责,其中每位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参加省级专业知识培训学时不少于120学时;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也可计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要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进行培训,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培训。鼓励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实际自主参加相关的培训。切实保障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要强化对专业课教师的技能训练,提高“双师型”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逐步建立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习的制度。对于缺乏工作经验和技能的青年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技能训练。要在教师中广泛开展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 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发证制度。继续教育登记发证工作分别由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和各市分工负责。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数据库,当受培训教师的学时结累达到一个培训周期规定的240学时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发给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教师的继续教育情况由任职学校归入教师业务档案。建立继续教育与教师使用相联系的制度,把教师继续教育是否达到要求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续聘、晋升必备条件之一。 多渠道筹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用于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也要从学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教师的继续教育。“十五”期间省里将安排专业课教师继续教育专款,分额度下到市用于补助专业课教师继续教育,采取按实际培训人数进行结算的方式进行支付。各市、县(市、区)应安排不低于省拨付标准的专款作为配套经费,用于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的继续教育。 (八)改革学校用人制度,完善教师聘任制度。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注意改善教师队伍的职务结构,改变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的状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制度要坚持聘任制改革的方向,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要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履职考核。根据教师的岗位要求,制定科学、可行、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公开、客观、全面地对聘任教师进行日常考查和年终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分配、奖惩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九)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努力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尽可能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完善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逐步建立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性质和岗位特点,体现教师岗位责职、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的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的工资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教师津贴制度,制定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倾斜的政策,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要积极探索教师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改革办法。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探索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置未聘教师的机制,引导和协助待聘教师转岗就业,积极推动校际、区域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建立人员流动服务体系。继续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继续开展表彰优秀教师的活动。 三、 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职责 (十)要从战略高度充分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贯彻落实《教师法》和《职业教育法》,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同普通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地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十五计划》、《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作为地方职业教育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导检查。 (十二)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重要职责,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基本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根据本意见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对本校教师队伍建设作出安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落实。,浙教职成〔2001〕406号各市、县(市、区)教委(局),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把职业教育办大办强办出特色,根据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职成 [2001] 10号文件)精神,现就“十五”期间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十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教师法》、《职业教育法》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中心,以加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为重点,坚持数量、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深化改革,依法治教,理顺体制,建立有利于教师资源合理配置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建设一支专兼结合、数量足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高质量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二)“十五”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是: ――教师队伍的数量满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模的需要,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平均师生比逐步达到适当比例。 ――到2005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和专业课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5%,实习指导教师全部达到大专以上学历标准,并逐步提高学历层次,硕士学位的教师达到一定比例。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有50%以上专业课教师达到“双师型”教师要求。 ――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专任教师的比例,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中专)达到25%,职业高中达到20%,技工学校达到15%。 ――专业课教师在教师总量中的比例达到50%以上,每个专业至少应有3至5名专业课教师。专业课兼职教师比例一般不少于10%。大部分教师能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协助建好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两个国家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依托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建好一批省级基地。以培养培训项目建设为重点,初步形成功能齐全、管理规范、专业结构合理、培训能力强、培训质量高的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 二、 主要措施和重点工作 (三)加强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队伍建设突出的位置。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促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教师要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贯彻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把教师职业道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要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广泛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 (四)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及其实施意见,“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培养和扶持2000名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其中1000名文化课教师纳入各地骨干教师培养培训计划, 1000名专业骨干教师的培养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每年选送部分教师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其余由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十五”期间,全省每年至少选拔50名中等职业学校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其中专业课教师30名,文化课教师20名。通过培养培训,逐步造就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形成国家、省和市骨干教师梯队,带动整个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五)多渠道解决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来源。“十五”期间,进一步发挥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宁波大学等本科院校的作用,办好职教师资本科班。要加强紧缺专业课教师的培养,以确保专业课教师的合理结构。依托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培养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是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队伍的重要来源。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综合性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并鼓励中等职业学校,从企业和事业单位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中,聘用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允许学校不受编制身份限制,面向企业公开招聘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技师或技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六)要加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达标进程。目前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还比较低,要达到省定目标,关键在“十五”前三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将省定目标分解为2003年前的学历达标培训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积极支持鼓励在职教师参加所教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学历进修,尽快使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尚未达标的教师达到任职学历要求。各学校要在时间上、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十五”期间省继续在招生计划及招生政策上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进修予以支持。各地要严格按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把好中等职业学校新任教师入口关,再次重申,不符合学历标准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到2005年前,对于学历不达标的教师和不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调离教师岗位。 (七)要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新任教师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各市负责,培训时间应不少于120学时。在职教师要进行适应岗位要求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文化课教师的培训纳入全省普通中学教师继续教育渠道;专业课教师继续教育由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和各市共同负责,其中每位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参加省级专业知识培训学时不少于120学时;参加提高学历层次进修的,也可计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对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要按教育教学骨干的要求进行培训,对现有骨干教师按更高标准进行培训。鼓励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实际自主参加相关的培训。切实保障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要强化对专业课教师的技能训练,提高“双师型”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逐步建立教师到对口企事业单位定期实习的制度。对于缺乏工作经验和技能的青年教师要有计划地安排到对口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和技能训练。要在教师中广泛开展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 建立继续教育登记发证制度。继续教育登记发证工作分别由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和各市分工负责。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应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数据库,当受培训教师的学时结累达到一个培训周期规定的240学时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发给继续教育结业证书,教师的继续教育情况由任职学校归入教师业务档案。建立继续教育与教师使用相联系的制度,把教师继续教育是否达到要求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续聘、晋升必备条件之一。 多渠道筹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中安排用于教师继续教育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也要从学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教师的继续教育。“十五”期间省里将安排专业课教师继续教育专款,分额度下到市用于补助专业课教师继续教育,采取按实际培训人数进行结算的方式进行支付。各市、县(市、区)应安排不低于省拨付标准的专款作为配套经费,用于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的继续教育。 (八)改革学校用人制度,完善教师聘任制度。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注意改善教师队伍的职务结构,改变中、高级职务比例偏低的状况。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制度要坚持聘任制改革的方向,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要淡化“身份”管理,强化岗位管理,逐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的履职考核。根据教师的岗位要求,制定科学、可行、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公开、客观、全面地对聘任教师进行日常考查和年终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分配、奖惩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九)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努力为教师办好事、办实事,尽可能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完善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逐步建立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性质和岗位特点,体现教师岗位责职、工作绩效和实际贡献的工资保障和激励机制的工资制度,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教师津贴制度,制定向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倾斜的政策,对在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优厚的工资待遇。根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要积极探索教师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改革办法。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探索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安置未聘教师的机制,引导和协助待聘教师转岗就业,积极推动校际、区域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建立人员流动服务体系。继续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继续开展表彰优秀教师的活动。 三、 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明确职责 (十)要从战略高度充分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贯彻落实《教师法》和《职业教育法》,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同普通中小学和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措施,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地做好相关工作。 (十一)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十五计划》、《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五”计划》、《教育部〈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十五”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作为地方职业教育工作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学校评估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导检查。 (十二)教师队伍建设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重要职责,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师资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建设的基本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根据本意见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对本校教师队伍建设作出安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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