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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的指导意见
行政级别:省级
来源:浙江人民政府网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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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高教〔2009〕192号 各有关高职院校: 目前,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已全面启动。为进一步明确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目标、建设路径和评价验收要求,确保示范性高职院校的建设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省级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要参照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建设标准,围绕我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对高等职业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正确把握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明确办学定位,确定建设目标。 切实把学校确定的示范建设目标落实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要参照国内同行业岗位先进水平的标准,深入研究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围绕培养具有较好理论素养、较好技术水平和较好动手能力的人才,准确设定人才培养标准,并按照职业岗位标准细化专业建设方案。要着力解决高职教育的水平和特色问题,既要拉开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差距,使高职在职业教育领域具有明显办学优势,又要与普通本科教育相区别,彰显职业教育的技能特色,努力为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 集中力量提升学校内涵建设水平。要通过示范建设,使建设院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进一步凸显,办学实力和办学效益有明显提高。特别要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专业课程建设、创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水平“双师型”教学团队、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要通过示范建设,在人才培养质量、技术研发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有较大提高,使重点建设专业达到国家示范的建设水准,人才培养处于同行业国内领先水平,建设院校整体办学水平走在全国同类院校的前列。 二、建设路径 (一)优化专业设置。依据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要求,及时跟踪人才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地、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优先选择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且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示范建设专业要与行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积极吸收行业、企业参与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及教学环节设置、教学内容设计,积极探索建立专业方向、课程模块应对市场变化灵活转换的机制。要着眼于在理论和技能培养上,与中等职业教育相衔接、与普通高等教育相互补,形成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性与职业性相结合的优势,使示范建设专业在全省乃至全国高职院校同类专业建设上起到引领作用。 (二)深化课程开发。按照行业、产业的先进标准,根据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在重点建设专业领域开发完成系统化的课程和教材。以兼顾学生可持续发展和职业技能提高为目标,加强理论课程与实践环节两个体系的统筹建设和融通;结合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积极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一批体现工学结合特色的课程体系;以教学模式改革为抓手,融“教、学、做”为一体,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手段和评价方式。在课程体系开发过程中,既要注意防止成为本科的“压缩饼干”,又要避免与中职的重复雷同,确保具有高职特色的高质量教材进课堂。 (三)丰富教学模式。把推进工学结合作为改革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要从目前高职人才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入手,努力探索适合高职教育职业性、开放性、实践性的教学运作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以提高培养效果为目标,积极推行订单培养,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方法,探索建设多样化的高职教育模式。 (四)强化师资队伍。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建立健全教师聘用、培养、管理和激励制度,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要完善教师的培养和考核机制,注重专业教师特别是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重视教师职业道德、理论和实践教学能力、科技开发服务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要研究制定高职院校教师任职标准和准入制度,增加行业企业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比例,努力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五)改善实训条件。充分利用社会、企业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实现资源共享。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规则,本着建设主体多元化的原则,积极探索校内和校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校企组合新模式,广泛吸纳社会各方资金、物质与人力资源参与学校建设,不断改善实训、实习基地条件,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动手能力。 三、评价验收 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周期为三年(2009年6月—2012年6月),评价验收采用滚动方式进行,其中2010年12月为中期评价,2012年6月进行终期验收。 评价验收的重点是内涵建设。围绕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通过评判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示范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开发、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社会服务能力等方面是否达到目标要求,是否具有先进性,是否起到示范辐射作用,考核学校示范建设的成效和整体办学水平的提升。 为保证评价验收的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由行业企业专家、国内同类院校专家以及教育与财政部门管理专家组成考察组,对示范建设院校进行考察考核。 以上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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