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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编报2007年五年制职业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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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发改社会〔117〕号各市发改委、教育局、省级有关厅局、各有关院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的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我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快人力资源开发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我省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和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切实做好2007年五年制职业教育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做好生源的平衡,对于确保职业教育快速持续发展,加强中、高等职业教育的相互沟通与衔接有重要意义。现将编报2007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招生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一)五年制职业教育仅为“3+2”(含学前教育大专班)职业教育一种形式,“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和小教大专班今年继续停止招生。“3+2”职业教育由各高职学校和部分省一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其他中职学校的省级示范专业共同办学,前3年在中职学校学习,后2年按计划升入挂钩的高职学校学习。“3+2”招生计划由举办的高职学校和挂钩的中职学校共同研究,由高职学校汇总上报。学前教育大专班招生计划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 (二)各校在编制“3+2”高职招生生源计划时要考虑地区的平衡性,积极鼓励跨市招生,生源所在地的教育部门要妥善做好招生工作。专业设置、招生、教学管理等有关政策请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五年制高职教育管理的意见》(浙教职成〔2003〕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中等专业教育 (一)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地级市属地管理,由各市发改委和教育部门负责布置编报。由学校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的实际培养能力确定,报学校所在地市发改委、教育局,经市发改委、教育局审核后下达,并抄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备案。省发改委、教育厅负责政策指导和跨市招生计划的汇总下达。 (二)市、县(市、区)属中等专业学校坚持面向本地区为主招生,征得生源地发改委、教育局的同意,允许安排部分计划跨市招生(不超过各校总计划的50%)。跨市招生生源计划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市发改委、教育局。市发改委、教育局汇总后,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三)省外中专学校来我省招生限制在部委属学校及个别我省短缺的条件较好的工科类特殊学校,具体仍按原省计经委、省教委浙计经社〔1997〕1250号、〔1998〕浙计经函541号文件执行。生源计划经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同意后分市公布。 三、各市发改委、教育局、学校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计划的编制和招生录取工作。要结合各地、各校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校要坚持规范办学,严禁在校外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确保教育质量。请各高职学校及各市发改委、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及表式要求编制2007年五年制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及中等专业教育跨市招生计划,于2月15日前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同时,请各校将所填表格的电子文件发至zhouwh@zjedu.org。 附件:2007年“3 2”高职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表、2007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分市招生计划表 二○○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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