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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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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2005年,余杭、北仑、义乌三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首批使用新课程的初中生面临毕业和升学。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和《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厅[2004]2号)的精神,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做好实验区2005年的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必将有力促进我省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提供政策支持与制度保障,并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省教研室要加强对实验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指导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实验区的改革营造宽松的环境。 二、实验区的初中学业考试由省教研室统一组织命题。 三、实验区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单列计划。 四、实验区应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报所在市教育局、我厅基础教育处和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和学校要严肃纪律,严格遵守有关政策和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学业考试成绩对学校和学生进行排队、公布名次,不得干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不得随意更改评价结果。 六、实验区应在2005年8月15日前,做好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和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浙江省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省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提出的关于改革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4年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就我省余杭、北仑、义乌三个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淡化升学竞争,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快高中教育的普及;有利于逐步完善我省的基础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本次初中毕业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变以考试分数简单相加作为衡量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和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有新的突破。 一、初中毕业生考试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学业水平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2、学业考试的对象为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初中学生。 3、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直接进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者,其学业考试成绩由所在学校根据平时学习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4、学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社会政治(包括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等五科。考试安排在初三下学期(6月中旬)进行。 5、学业考试命题由省教研室统一组织,各实验区组织考试、阅卷、成绩评定;学业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补考由实验区教研室命题,初中学校组织考试和阅卷。 6、学业考试命题应根据学科课程标准,加强试题与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景中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严格控制试题难度。 7、学业考试形式要多样化,可采用纸笔测验(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开闭卷结合考试)、听力测试、口试等。 8、学业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采用等级制或分数制。等级一般分为A、B、C、D、E五级,分别代表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各等级比例由实验区确定,但E级比例应当控制在5%以内。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1、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初中毕业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是检测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达成状况的重要手段。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2、综合素质评价应以《通知》中提出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活动记录、学习作品、特长潜能、奖惩情况等,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学生的总体发展水平。 3、综合素质评价应做到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学校应当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册》,全程、全面记录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内容包括各学期的思想状况、学习成绩、社会活动表现、奖惩情况,反映个人特长和才能的成果、作品和获奖证书等。 4、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应事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布,评价结果应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5、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综合评语”和“测评等第”两部份组成。 (1)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也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供参考。 综合评语应当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任课教师评价、征求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初三班主任撰写,平行班之间作适当平衡,最后由学校领导审核确定。 (2)测评等第:主要对能够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 测评项目一般包括审美与艺术(音乐、美术等)、运动与健康(体育、健康等)、探究与实践(研究性学习、社会服务、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等)、劳动与技能(劳动技术、信息技术、实验操作等)四类。各实验区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当地实际,确定测评项目中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综合素质测评应结合测评项目的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测评方式,对具有一定特长的学生,可凭有效证明直接确定相应项目的等第。测评等第分A、P、E三等(分别代表优良、及格与不及格),P、E等由学生所在学校确定,A等由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门人员确定。 6、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和相关政策的制定由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实施过程中,学校要制定实施细则,确定专人负责,建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工作班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与监督,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评价工作中的问题。 三、高中招生录取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并公布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如:3A1P、2A2P等)。高中阶段学校在达到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参考综合评语和《学生成长记录册》,再按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模范人物、烈士子女等,应适当降分录取。 3、继续实行优质高中定向招生,职业高中招收“直升生”,特长生免试入学,薄弱初中、民族初中升学指标单列等招生方式,引导不同志向、兴趣和学业基础的初中毕业生进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学校学习。不允许高中阶段学校在4月以前招收新生,也不允许高中阶段学校另行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性纸笔测试招收新生。 四、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同时各实验区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创造条件。 1、公示制度 各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生成长记录册》的内容,考试费用的收支,以及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2、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培训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以确保评价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4、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5、考评制度 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监控工作的进程,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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