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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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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职成〔2008〕24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编委办、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培养一支高水平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关键。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教育质量,教师是根本。各地在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实施“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中,要把加强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摆到十分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服务意识强的教师队伍,以更好地适应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促进我省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职业学校教师编制管理 各地应根据《浙江省贯彻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4〕22号)规定,按照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办学规模,及时调整学校教师编制,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任教师分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3类。为满足职业教育需要,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逐步达到60%左右,其中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0%;鼓励更多的专业课教师发展成为“双师型”教师,并兼任实习指导教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应帮助并督促职业学校配齐配足专任教师,形成一支以专任教师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三、拓宽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引进渠道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浙江实际,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应具有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各地教育和人事部门应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需要,按照《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关政策,有计划拓宽教师来源渠道。经当地教育和人事行政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专任教师编制内,通过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面向非师范类毕业生和社会技术人员公开招聘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允许招聘录用的教师在试用期内(一般不超过一年)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用期满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 四、建立健全特聘兼职教师制度 特聘兼职教师,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当前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普遍不足的有效途径。各地要积极建立和完善职业学校特聘兼职教师制度,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专业教学实际需要,特聘一些职业道德好、专业技能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同时,加强职业学校特聘兼职教师管理,特聘兼职教师人数原则上应不超过核定专任教师编制数的15%;特聘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实行一学年一聘。 为减轻职业学校在特聘兼职教师上的经费负担,各地应积极实施职业学校特聘兼职教师资助政策,以学校缺编教师数为依据,对职业学校特聘兼职教师给予经费资助。在新一轮“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2008-2010)”中,省财政设立资助特聘兼职教师专项资金,每年对各地职业学校特聘兼职教师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五、加强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在职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抓紧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和完善教师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师参加专业理论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所占比重。多形式开展职业学校教师校本培训,切实提高教师的实际教学能力。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06〕11号)精神,有计划地派遣教师到企业参加实践锻炼,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行业发展趋势和最新生产工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教师培养培训,职业学校公用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师培养培训。 组织和参加教师教研活动是培养教师专业教学能力,提高教师实际教学水平的重要途径。各地应进一步加强职教教研室和教研员队伍建设,设区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职教教研室(或职成教教研室),保证一定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逐步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基本覆盖本地职业教育主干专业的教研员队伍。县(市、区)以及暂时没有条件建立职教教研室的设区市,应在已有教研机构中落实专人负责职教教研工作,并通过聘请兼职教研员等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教研活动。 六、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 根据职业学校的特点和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岗位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制订有别于普通教育的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针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制订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和发明、专利等所获成果应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应作为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从2010年起,全省开设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具体申报、评审办法另行制定。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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