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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调整职业教育经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13-06-28
行政级别:区县(市)级
来源:象山县教育网
发文字号:象税政〔2011〕215号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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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税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统筹及使用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77号)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1]77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县职业教育经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县职业教育经费调整为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征收,其他事项仍按象税政[1999]236号执行。 各分局应积极做好征收标准调整的前期宣传、准备工作,确保职业教育经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县局反馈。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2011年6月17日附件下载:象税政[2011]215号关于调整职业教育经费征收标准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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