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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和高级技工学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政级别:国家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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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和高级技工学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28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浙人社发〔2011〕201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和高级技工学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评估和高级技工学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技工院校要根据技工院校建设发展规划,对照修改后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评估评审标准,深入调查摸底,认真组织做好申报工作。 二、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申报仍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估细则(修订)的通知》(浙劳社培〔2003〕205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等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0〕49号)执行。 三、各技工院校要按各申报类别的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实事求是、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相关表格请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ttp://www.zjhrss.gov.cn)下载。 四、申报材料须经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力社保厅提出评估评审申请。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申报材料请于7月30日前报送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申报材料请于9月30日前报送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省人力社保厅将对照相关标准,对申报学校进行初审,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评审工作。 五、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省级评估评审工作将于9月中旬进行,省级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工作拟于11月开展。 联系人及电话: 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方家友 0571-85215795 省人力社保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洪在有 0571-87053069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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