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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政级别:国家级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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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职成〔2010〕177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今年年初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是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进行宏观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好对《管理办法》和《专业目录》的学习研究,并把它们作为今后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基本政策依据。 二、抓紧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业名称规范工作。各地要按照专业名称和《专业目录》内涵相对应的原则,指导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对现有专业名称进行调整更新。各地在上报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规划时,要按《专业目录》中规范的专业名称上报。今后,除特色专业和新兴专业外,学校新设专业名称必须统一使用《专业目录》中的规范名称。 三、明确专业设置权限。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科学设置专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审核管理。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市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对所辖县(市、区)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四、严格专业审批程序。中等职业学校新开设《专业目录》内的专业,须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新开设《专业目录》外的特色专业和新兴专业,须报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我厅备案后试办。对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各设区市在严格审核学校办学条件基础上,结合专业结构调整工作,制订相关专业布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我厅及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开办。未经批准,各地不得新开设此类相关专业。 五、建立向社会定期公布招生专业制度。从2011年起,在中职招生工作启动前,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汇总审核辖区内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及专业目录,并报我厅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职成教处联系。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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