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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行政级别:国家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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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职成〔2004〕131号各市、县 (市、区) 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关于开展东西部和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 (以下简称“职教合作”)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发挥和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优势,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教东西部和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我省与西部、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工作。 二、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招收学生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生源地学校的收费标准,学费差额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制度。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特困生要采取减免或全免措施;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学生,允许缓缴,或分期付款。省财政对一些职教合作规模较大、成效显著、承担招收特困生的中职学校予以补贴。 三、职教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两地间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协调。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筹规划。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协调与合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职教合作任务,提出合作中职学校及其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指导和统筹协调职教合作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确定技工学校合作办学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在职业资格考试和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合作学校应在与生源地合作学校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计划,生源地教育、招生部门和合作学校要组织生源,落实招生任务。 各地要加强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职教合作工作的新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浙教职成〔2004〕131号各市、县 (市、区) 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东部对西部、城市对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关于开展东西部和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 (以下简称“职教合作”)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发挥和利用东部地区和城市的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和就业优势,推动职业教育地区间的合作办学,是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职业教育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职教东西部和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我省与西部、省内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办学工作。 二、我省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西部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招收学生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生源地学校的收费标准,学费差额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各地要建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制度。招生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特困生要采取减免或全免措施;对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学生,允许缓缴,或分期付款。省财政对一些职教合作规模较大、成效显著、承担招收特困生的中职学校予以补贴。 三、职教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两地间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协调。各地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筹规划。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协调与合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职教合作任务,提出合作中职学校及其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指导和统筹协调职教合作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确定技工学校合作办学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在职业资格考试和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合作学校应在与生源地合作学校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招生计划,生源地教育、招生部门和合作学校要组织生源,落实招生任务。 各地要加强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职教合作工作的新机制,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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