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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6-14
行政级别:市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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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教职成研〔2019〕2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各区县(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各有关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成人中等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甬教终民〔2019〕105 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持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制定《宁波市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2019年6月14日宁波市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宁波市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落实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制度是推进成人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成人中等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甬教终民〔2019〕105 号)文件要求,结合各地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对教学工作所作的规定,适用于我市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具有成人中等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各级各类学校。第二章 学制类型第三条 当前,我市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有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培训、成人中等专业教育两种类型。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是一种把文化科学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有机结合的成人教育培训形式,每年组织二次招生和文化课考试,采用学分制管理。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是对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成人施行的中等专业技术教育。我市成人中等专业教育有初中起点全日制(3年)、初中起点非全日制(1.5年)和高中起点非全日制(1年)三种情况。第三章 办学机构第四条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教育机构方可举办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我市举办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的机构有各级成人教育学校、社区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成人中专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第四章 教学组织第五条 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含文化课程和职业技能课程,文化课程包括《语文》、《数学》、《社会科学》、《公民道德与法律基础》4门课程,共300课时,其中《语文》100课时,《数学》和《社会科学》各70课时,《公民道德与法律基础》60课时。学校根据条件和需求,每学期开设二至四门课程,组织培训和考试。同时指导学员选择相关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经学习和考核获得相关职业技能证书。 第六条 全日制成人中专按中等职业教育模式组织教学,总教学时数为4200左右,文化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信息技术基础》、《体育与健康》等,同时根据本专业要求开设四至五门专业核心课程和若干选修课程。初中起点非全日制成人中专学制采用工学结合方式,总教学时数为2000左右,开设《语文》、《数学》和四至五门专业核心课程。高中起点非全日制成人中专学制总教学时数为1400左右,开设四至五门专业核心课程。非全日制成人中专面授学时数为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左右。第七条 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采用浙江省统一的教材,全日制成人中专采用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教材,非全日制成人中专按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教材使用。第八条 成人中等学历教育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教学经历、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相关学科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一名教师专任一门课程,聘任的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各校将任课教师信息表报属地业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 教学实施第九条 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主要包括培训内容、课时分配、任课教师、时间安排等内容。成人中专学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制订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试行)》要求拟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学制、课程设置及学制学时分配、考试、考查等内容。要求每专业一个人才培养方案。成人双证制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成人中专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由各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审定,每年9月底前上报属地业务管理部门备案,成人中专学校直接报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以上教学文件应相对稳定,一经确认不能随意改动。第十条 教师要根据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科教学计划,内容包括: 学生(员)基本情况分析(认知基础、情感态度、学习习惯等)、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重点、教学难点,具体措施、教学进度表以及课时分配等。第十一条 教师要根据学科教学计划实施日常教学工作,做到课前有教案、课后有作业。全日制教育教学要理实一体,采用项目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促进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同步提升。非全日制教育教学形式应根据成人中等学历教育特点,联系学员工作和生活实际,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面授和自学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将日常教学工作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平时要进行“教学五认真”检查。第六章 教学评估第十三条 全日制成人中专学生要完成全部学习过程,缺课数不得超过规定课时。非全日制学员要学完规定的课程,面授课时总数达到规定课时数方可参加文化科考试。第十四条 成人中等学历教育考试考核实行全市统考。其中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为《语文》、《数学》、《社会科学》、《公民道德与法律基础》四门课程,每年二次,安排在每学期末;全日制成人中专统考科目包括《语文》、《数学》、《信息技术基础》和四至五门专业核心课程,每学期安排2门,在高一至高二年级4个学期内完成;非全日制成人中专教育统考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和四门专业核心课程,每学期安排2门,分3个学期完成;高中起点成人中专教育《语文》、《数学》免试,四门专业核心课程分2个学期完成。第十五条 命题工作由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组织实施,试卷统一印制。命题将根据成人教育特点,适当结合时事和热点问题,覆盖课程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命题包括出卷和审核两个环节,委托不同教师进行,所有参与命题的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第十六条 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考试采用全市统筹、属地负责方式。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宁波成人学校组成市本级考区,由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组织实施,其他区市(县)考区由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与市本级同步进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中专教育考试由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组织实施,各校互派教师监考。考试实行单人单桌,要贴考号,对号入座,学生手机统一保管。每个考场要派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收齐,清点,密封装订成册,并填写考场记录。每所学校安排一名巡考教师,负责考点纪律,对学生缺考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第十七条 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阅卷组织由各考区负责,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成人中专由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负责。阅卷实行集体流水式密封评卷,一般要求在考试后3天内完成阅卷、试卷拆封和登分,成绩单和试卷分数涂改处须有批卷教师签名。所有材料交由各考区负责保存到规定期限。第十八条 根据浙江省成人双证制教育相关要求和《宁波市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承认学分的职业资格(合格、技能等级)证书清单》,学校对学员提供的证书(原件)进行鉴定,并分别赋予40或30两个等级的学分。第十九条 各级教学业务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评估,学校要按学期对教师教学业绩进行考核。第七章 教研活动第二十条 学校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类教师培训和教研活动,加强校际交流合作,教师要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教学研究和继续教育。全日制成人中专可以选派相关教师参加职业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的教研活动。第二十一条 各属地业务管理部门要组建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教研组,由资深骨干教师领衔,每学期开展1-2次教研活动。教研组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教学进度,加强校际交流,提高教师教学能力,促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成人中专教研大组由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协调组织。第八章 教务管理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成人高中双证制教育教务管理依托“宁波成人教育”平台,每学期初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员)信息导入系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对特殊情况的学生(员)及时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变动手续和关键信息变更。县级、学校管理员可根据各自权限对教学进度进行查看与管理,学员可根据账号和密码在线查看本人的学习进度和学分累计等情况。“宁波成人教育”平台将对学员在线学习过程进行时间管理,并根据实际统计赋予相应学分。每学期末“宁波成人教育”平台将根据学员文化课考试成绩和职业证书转换生成学分,审核学员能否毕业,对准予毕业的学员进行毕业证号分配,并提供毕业证书在线打印支持。成人中专教育将逐步纳入“宁波成人教育”平台,逐步推进在线学籍管理、学员在线学习和在线考试,最终实现信息化教学资源共建共享。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学校教学文件。教学文件是指导和设计教学运行、记载教学运行过程及其结果、总结教学经验等各类资料的总称。指导性教学文件包括实施性教学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过程性教学文件包括课程表、各类教学计划、教师教案、考试试卷等资料。总结性教学文件包括学生成绩汇总表、教学工作总结、教师教学考核和荣誉等资料。第九章 统筹监管第二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支持成人中等学历教育,为教学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保障。第二十五条 各属地业务管理部门要区域内学校加强业务管理与指导,确保制度有效执行。学校和教师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履行基本环节,并做好必要的台账资料。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作为全市成人中等学历教育教学业务管理部门,将加强监管,对各地、校落实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对不落实或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学校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取消或暂停办班资格的建议。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宁波市教育局职成教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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