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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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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司办〔2013〕9号 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综合素质,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全省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一)省厅举办的培训班1.二季度,在温州医学院举办一期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班;2.三季度,在温州医学院举办一期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班;3.三季度,在温州医学院举办一期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班。(二)省厅认可的培训班。经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省厅认可以下3个培训班:4.5月份,宁波市康宁医院举办一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班;5.三季度,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举办一期法医精神病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班;6.四季度,文书、痕迹鉴定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地点、方式待定)。(三)各市司法局举办的培训班(略)。二、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核计方式司法鉴定人参加省厅举办、认可的培训班,每天按10个学时核计;参加市司法局举办的培训班,每天按8个学时核计;参加其他与鉴定业务密切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省级研讨、培训活动,能够提供书面证明的,每天按8个学时核计。司法鉴定人撰写鉴定业务论文,在省、市级刊物发表的,每篇按20学时核计;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的,每篇按40学时核计。三、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培训活动。要统筹安排,制订当地司法鉴定培训计划。如需举办培训班,应事先将培训方案、事后将培训情况报送省厅备案,未经备案的将不计入培训学时。要认真核计司法鉴定人的培训学时,在《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确认,并于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司法鉴定人参加培训的情况在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平台“继续教育”栏中录入归档并报送省厅备案。(二)抓好落实,提高司法鉴定执业能力。各市司法局要严格抓好司法鉴定人每年不少于40学时继续教育任务的落实,对上年度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学时的司法鉴定人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所在机构督促其在本年度补足所缺学时。司法鉴定人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省厅将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司法鉴定人助理培训参照《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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