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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通知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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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6-19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浙江省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林业专业技术人员 “终身学习”,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 157 号),以及《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 2016 〕 63 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针对林业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开展的,使专业技术人员能经常获得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条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在职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林业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林业专业科目、林业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林业专业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森林培育、林木遗传育种、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利用等林业专业课程(件)及林业专业技术相关的专业论文、调研报告等。 林业行业公需科目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 确学习课程(件),内容主要包括林业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规划政策、职业素养、科技创新等。 第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具体负责本辖区林业专业科目和林业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按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规定实施。 第六条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度应达到 90 学时,其中林业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林业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 18 学时。 第七条 接受林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参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考试,考试合格的,认定登记 36学时。以考试合格证或证明文件为认定依据。专项考试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特定课程(业务知识)学习推出的考试,旨在以考试的形式检验特定课程学习情况。具体参见相关专项考试通知文件。 (二)参加列入省林业厅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培训,每半天可认定登记 4个学时。以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三)参加 “浙江林业干部网络学堂”学习,可认定登记课程标定的学时。以系统记录为认定依据。 (四)参加其他机构组织开展的林业专业培训、短期进修、学术研讨活动,每天可认定登记 6 个学时。以举办方的培训文件(通知)、考试(考核)合格证、日程安排表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参加林业类课题研究(调查研究)、规划制订的,每项省部级、市厅级和其他课题规划可分别认定登记 36 个、 24 个和 12 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 100% 、 80%、60%计算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作者顺序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为准。以立项文件、课题结题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为认定依据。 (六)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林业类论文(译文)、著作(译作)的,每篇论文(译文)、每万字著作(译作)可认定登记 36 个学时,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 100% 、 80% 、 60%计算 学时,其后作者不计学时,作者顺序以实际参与人的范围为准。以公开发行的刊物为认定依据。 (七)参加林业类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每门考试考核合格课程可认定登记 3 个学时。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等证件为认定依据。 (八)林业专业其他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定及登记标准,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取得第七条各项学时的年度界定,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件(证书)、文件(通知)等佐证材料的时间为准。同一项目跨年度的,只计为其中一个年度的学时数。 第九条 林业专业科目和林业行业公需科目可通过下列途径开展学习: (一)浙江林业干部网络学堂; (二)浙江继续教育网; (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 (四)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五)其他正规的网络平台、培训机构。 第十条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根据人事隶属关系,在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及时、如实登记。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学时到所在地区林业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学时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登记,一般公需科目到所在地区的人力社保部门提供的学时管理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作为林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之一。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时,应从相应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并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林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时,存在学时登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林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各林业企事业单位将继续教育情况与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执业注册、业绩考核等进行衔接。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继续教育年度指从当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林业厅、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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