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发文机构
首页
-
资源中心
-
政策文件
浙江省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江文件]
2008-10-28
行政级别:省级
来源:文号:甬劳社医〔2008〕221号 发布处室:政策法规处
国别:中国
查看原网站全文
转发浙江省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文号:甬劳社医〔2008〕221号 发布处室: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08-10-28 阅读次数:60 保护视力色: 【文字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8〕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就做好我市参保居民健康体检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和体检费标准按《通知》规定的成年人体检项目和体检费标准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学生、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体检项目和体检费标准按《通知》规定的未成年人体检项目和体检费标准执行。 二、各统筹区要制定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市区参保城镇居民的体检项目、体检费标准和体检安排统一实施,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三、市级财政对部分地区体检费用进行补助,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人均补助30元;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慈溪市、余姚市人均补助20元; 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参保城镇居民健康体检费用由区级财政承担。 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医保的高等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参保城镇居民免费健康体检工作是2008年市政府实事工程,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布署、精心组织,确保2008年底前启动实施。 附件:《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8〕79号)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卫生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Copyright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