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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1954-11-24
发文机构:教育部
行政级别:国家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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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章程是中国政务院 1954 年 7 月批准,同年 11 月高等教育部发布施行。分任务、学生、教学工作的组织、教师、组织与领导、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章程颁发的程序等 7 章 57 条。规定: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年龄限15岁~25岁,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少数民族青年放宽到30岁。 [1] 修业年限 3年~4年。培养中等专业干部。专业教学计划由主管业务部门制订,经高教部批准施行;学校设校务会议,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其决议经校长批准后始可生效。办学经费由主管业务部门拨给。60年代起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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