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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
1952-08-29
发文机构:教育部
行政级别:国家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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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技术学校暂行实施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职业技术教育法规。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和发展中等技术教育的指示》制定,经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批准,教育部 1952 年 8 月颁发。分总则,设置、领导,课程、学时、成绩考查,组织、编制、会议,教师与学生,经费、设备,附则等 7 章 43 条。 [1] 规定:学校培养目标为初级和中级技术人才;学校分工业、交通、农业、林业等大类;按程度分技术学校和初级技术学校两级;强调要有计划地特别吸收具有相当文化程度的工人、农民、革命工作干部及烈士、工人的子女入学, 并予以各种入学便利。确立学校的工作以由中央、大行政区或省(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直接领导为原则,各级教育部门对同级业务部门的教育行政机构只尽协助义务,但负有指导和视导教学业务的责任。对卫生、贸易、银行、艺术等中等专业学校同样适用。后由于中等技术教育迅速发展,其内容已难以适应,虽未经宣布撤销,实际上自 50年代中期起已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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