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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6-08-24
行政级别:市级
来源:文号:甬劳社培〔2006〕169号 发布处室:政策法规处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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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号:甬劳社培〔2006〕169号 发布处室:政策法规处 发布日期:2006-08-24 阅读次数:65 保护视力色: 【文字 大 中 小】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外省来浙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浙劳社培〔2006〕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效利用企业和社会资源,为外来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在甬稳定就业,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目标任务 今年全市完成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7.5万人(各地培训任务分解计划见附件一),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实施职业资格培训及岗位技能培训比例达到75%以上,力争使每一位受训者技能有明显提升,就业能力明显提高。 三、培训对象与补助政策 全市以培训市外来甬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重点实施与其务工岗位技能提升相对接的职业资格培训、岗位技能培训,确保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培训证书(专项技能证书)。 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今年安排下达各县(市)、区的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市外来甬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各地应结合甬政发〔2006〕43号文件对外来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助政策,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制定当地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费补助标准。市、区的市外来甬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经费补助标准为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培训考核费按每人不超过300元补助,培训考核费低于300元的按实补助;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证书(专项技能证书)的,其培训考核费按每人不超过150元补助,培训考核费低于150元的按实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实施主体。各地要以现有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通过招标等途径办法,建立一批适应在甬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需要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招标具体办法另行下发)。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开展职业培训的主体作用,支持有条件自主开展职工技能培训的企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质认定后,开展企业职工培训。 (二)培训实施形式。各地要针对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从业岗位实际,采用院校培训、企业培训、校企合作培训等多种形式,为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搭建培训平台,方便其就地就近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1.院校培训。要以通用性职业(工种)及当地外来务工人员从业相对集中的工种(岗位)为重点,面向社会以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为基础(尚无须采用国家职业标准的,可以采用行业职业标准或岗位要求为基础),定期定点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技能培训。 2.企业培训。要以行业、企业特有工种或本企业主体职业(工种)为重点,依托企业自有的培训资源和技术力量,立足本企业,面向本行业单位职工,根据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结合企业岗位规范要求,统一组织企业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3.校企合作培训。要积极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加强与无条件自主开展企业培训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结合用人单位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岗位操作技能等实际,通过委托(订单)培训、上门培训、联合培训等方式,切实为企业、为职工组织参加培训提供便捷服务。 (三)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鉴定服务。 对采取院校培训或校企合作培训形式组织开展的社会通用性工种职业资格培训,其技能鉴定工作由培训单位按社会化鉴定管理原则,向对口鉴定机构申报办理鉴定手续(当地尚无建立对口鉴定机构的,由当地鉴定中心或委托市属对口鉴定机构组织鉴定),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对企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自主开展本企业职工职业资格培训的,经企业申请,可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企业,结合本单位岗位技能要求,组织实施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对实施国家尚未颁布职业标准的岗位技能培训或培训要求达不到职业资格要求的职业培训,其技能考核工作,由培训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技能考核申报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实施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操作程序 1.办班备案。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应于办班前一周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培训办班备案手续,填报《宁波市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办班表》(附件二),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组织培训招生工作。 2.培训报名。外来在甬务工农村劳动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向培训单位办理培训报名手续,并缴纳培训费用。 3.编制名册。培训单位受理学员报名后,应及时汇总,填写《宁波市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表》(附件三),并于开班后5天内报送培训备案机构备案。 4.实施培训活动。培训单位应按报送备案的办班方案表中明确的教学课时和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培训教学工作。教学实施过程中,培训单位不得随意缩减培训课时,降低培训要求。 5.考核鉴定。培训结束前二周,培训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做好技能鉴定(考核)相关申报手续,确保培训与考核(鉴定)的及时衔接。 6.经费补助。培训结业学员经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后,培训单位应按鉴定(考核)机构提供的发证名册,编制《宁波市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经费补贴发放表》(附件四),由培训学员本人签名按规定标准领取培训补贴。 培训单位于每季末,填写培训经费补贴申报表,并附培训办班方案表、培训学员名册、合格发证名册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班申报经费补助手续。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经费。 (五)构建培训信息服务平台。各地要加强培训信息化建设,构建市、县、乡(镇)三级服务平台,促进培训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培训管理机构、行(企)业、培训机构和学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为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详尽的服务和指导。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必须建立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台帐,台帐必须记录清楚学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助金额、收费情况、就业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五、工作安排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培训任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重视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明确职能机构和工作职责,并将此项工作联系表(附件五)于9月3日前报送我局职技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切实将下达的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分解落实。为及时了解掌握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请各地务必于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技能提升培训月报表(附件六)以快报形式(纸质和电子邮件2种形式)报我局职技处;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其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完善培训效果评价考核制度。为了确保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全市将建立职业培训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完善任务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和对象管理等考查机制。要把培训人员的合格率和结业时的持证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考核管理,对培训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培训质量差、受训者不满意的,要及时给予警告、限时整改直至取消培训资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推行“培训券”制度,将培训券发给受训者,使他们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工种,让有限的培训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 (三)点面结合,全面推进。各地要针对开展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要求和特点,重点抓好外来农村劳动者相对集中的建筑业、纺织(服装)业、商贸(餐饮)业、机械制造业、电子装配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地方教育培训资源优势,面向社会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用人单位及个人技能提升培训需求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加强舆论宣传,让每个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都了解相关政策,要充分依托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劳动保障网络等平台,定期发布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办班信息,要运用典型事例引导他们自觉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为鼓励做好此项工作,根据各地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实效,明年将从中央的专项经费补贴中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经费支持。 附件(略):1.2006年各县(市)、区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任务分解计划 2.宁波市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开班审核(备案)表 3.宁波市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学员花名册 4.宁波市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经费补贴发放表 5.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机构联系表 6.宁波市外来务工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月报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甬劳社培〔2006〕16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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