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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行政级别:市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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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8-15 信息来源: 人力社保厅 浏览次数: 分享到: 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66号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在甬高校,各有关单位:为给大学生开展创业实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搭建平台,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深入实施,使更多的大学生敢创业、创成业,为我市推进实施“六个加快”战略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我们特制定了《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设大学生创业集聚平台,有序规范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的综合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宁波市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定名为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是以向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提供孵化服务为重点,引导大学生利用发展机遇用知识用技能创业,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孵化、发展的平台和载体,是大学生创业的重要集聚区和创新高地。第三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并制定发展目标和扶持政策。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以奖代补”资金的核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能与要求第四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主要职责(一)整合社会资源,为全市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扶持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和具体指导。(二)充分依托创业园所在区域政策优势,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创业环境,规范企业经营管理,帮助企业增强创新创业能力。(三)为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机会,帮助积累相关经验和社会资源。(四)构筑大学生创业实践、互动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共享的平台,及时提供国内外相关科技和产业信息,促进创业项目对接。(五)聘任创业导师为园区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展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六)为在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大学生提供资信评估和金融服务支持。第五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要面向市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善扶持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第六条 凡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具备为大学生创业服务提供场地、政策支持条件,能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培训实践的各类创业平台,均可申请设立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省部属单位和市级单位创办的创业平台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第七条 认定条件1、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创业园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企业进出评审、创业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2、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等方面服务;园区内设有大学生创业专业服务机构,统一负责综合管理,有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拥有园内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3、有较为完善的金融支持机制。园区内已建立并保持不低于20万元的信用保证金制度,能为在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大学生提供资信评估,有相对完善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园区内已配备风险投资机构,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不同阶段的资本需求。 4、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园区场地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大学生创业企业使用的场地占全部出租场地(含公共服务面积)80%以上。5、已有显著的经营成效。大学生自创或由大学生担任法人代表且出资比例不低于30%创办的企业,入驻数达到30家以上,总产值达500万以上;专利申请、科技奖项、接收实习、见习大学生数量等达到一定规模。第八条 申请须提供的材料1、《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式三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3、创业园各项管理制度;4、大学生创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文件;5、信用保证金以及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相关证明;6、现有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产值、及创业项目清单;7、经营成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九条 认定程序1、申报单位经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认可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材料初审;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对通过评审拟命名的园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4、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的牌子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认定的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每年考核通报一次。第十一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自通过认定年度每满一年,应提交建园资助使用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年度工作总结、园区财务报表、大学生创业入驻企业名单、孵化成功企业、淘汰企业名录,上年度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入驻增长率、业务开展情况、利税总额等。第十二条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1、考核流程(1)书面通知;(2)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3)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4)根据考核指标进行打分;(5)以书面形式公布考核结果。2、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大学生创业园在考核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1)未在园区内开展大学生创业企业扶持工作,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者; (2)未按时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4)园区内创业实体出现重大违纪违规情况的。3、考核结果的应用(1)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并作为资金拔付的依据。(2)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通报全市并作摘牌处理。(3)第三年及以后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可继续挂牌“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考核连续两年优秀的园区,给予通报表彰。第五章 经费补助和服务支持第十三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一经认定挂牌,由市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建园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具体核拨程序如下:1、认定当年先拨付50万元;2、第一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拨付“以奖代补”资金30万;3、第二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园区,拨付“以奖代补”资金20万;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停拨付余下的“以奖代补” 资金,并给予警告,限时整改。整改后通过考核的,按规定继续拨付余下的“以奖代补”资金;整改后仍未通过考核的,停止拨付余下的“以奖代补”资金。第十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只能用于支持大学生创业有关的支出,包括创业园场地统一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环境建设、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物业管理的开支等,不得挪用、借用。第十五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可直接聘任宁波市级大学生创业导师,为园区内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开展一对一重点创业辅导工作。第十六条 在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大学生,符合条件的,经所在园区相关部门资信评估,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可为园区内创业大学生提供信用保证。第十七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可在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网上开辟大学生创业园专栏,借助市级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资讯服务。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条件成熟的已有各类创业平台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并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大学生创业园的管理细则,力争实现 “一县(市、区)一园”、“一园一特色”,做到错位发展、有序竞争。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 园区地址: 可自主支配面积: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创 业 园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综合管理服务机构名称: 管理人员总数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可用于大学生创业使用面积(平方米) 现有大学生创业企业数(家) 创业中介服务机构家数 基 本 情 况 简 介 (本栏基本情况介绍一栏应包括创业园成效和现有大学生创业企业经营状况,可以附件形式上报) 创业园区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管理办法(暂行)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培养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规范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是指从下列机构中经评估认定挂牌的,以从事大学生创业培训教育、创业辅导服务为主的专业培训机构。1、已开展创业培训的在甬高校;2、已被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第三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主要职责1、以实施KAB、SIYB(SYB、IYB)等培训为主要内容、以创业大学生为主的创业培训;2、编制创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 3、负责创业计划书编制指导、评估和论证工作; 4、为参训学员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后续服务。第四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宁波市财政局负责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各类补助资金核拨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基地认定第五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遵循“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六条 认定为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10名以上教师获得《KAB项目讲师培训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2、具有10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经济管理专业师资、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管理人士及财务会计、法律等服务机构专业人士),能够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服务与咨询;3、各项培训课程制度健全,创业培训内容规范(含课程内容、课时安排等);4、年度大学生和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人数达到600名以上,其中大学生不得少于300人;经培训考核合格人数达到400名以上,其中大学生学员考试合格在200名以上;合格学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达到80名以上,其中大学生领衔注册公司15家以上的。第七条 申请创业培训基地,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2、教育培训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4、创业培训学员名单(附件2),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参训学员所创办公司的复印件;5、创业培训总结等有关材料。第八条 认定程序1、申报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2、10月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评审组,进行初审;3、11月初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审;4、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的牌子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扶持措施第九条 对在甬高校、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经考核被确认为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的,由市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资助,连续资助三年。第十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可在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网上开辟大学生培训基地专栏,借助公共服务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基地的课程安排、教师风采、招生公告等资讯服务。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培训学员可按甬政办发〔2011〕51号文件要求在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并接受创业辅导、项目评估和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以当年的管理情况、培训质量、创业成功率等作为主要检查内容,每年检查一次。第十三条 接受检查的基地须提供下列资料1、基地的管理制度及台帐;2、专职或兼职的创业培训老师名单,基地的课程安排及讲义;3、培训学员花名册;4、经培训成功创业且注册公司的资料(含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及公司简介)。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完成培训任务有困难、创业成功率低、培训质量不理想的,限期半年内整改;整改后经评估仍不合格的,取消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资格。第十五条 宁波市大学生培训基地挂牌期限三年,挂牌期满可再次申报。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1: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培训类别 培训课时 批准文号 讲师 姓 名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 承担教学内容 专(兼)职 创业服务专家 在甬高 校或定 点培训 机构申 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力 资源和 社会保 障局审 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创业培训学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校 人员类别 培训时间 证书编号 主题词:大学生 创业 园区 管理办法 通知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日印发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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