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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行政级别:市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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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8-15 信息来源: 人力社保厅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9〕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的重要职责,把扩大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统筹协调各项政策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二、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创业促就业“845”工程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8〕35号)文件精神,把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贷款贴息补贴等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扩大到城乡所有创业人员,大力营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三、继续实施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6〕3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07〕6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贴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需要延长的,可以申请展期一次。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财政给予适当贴息补助。通过信用社区建设等办法,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湖州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五、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给予每人3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要按照“中心城区有市场、乡镇有分市场、街道社区(行政村)有窗口”的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建设要统一纳入城乡规划,在用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七、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在保证现行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员享受优惠政策不变的基础上,从2009年1月1日起,根据省里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发放登记证,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市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八、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500~800元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元。对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各地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九、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要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和的50%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十、大力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辖区内共建单位的作用,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提供空岗信息等多种方式,实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在大力开发“三保”(保洁、保绿、保安)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和“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岗位,就近就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十一、切实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地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帐,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各地在深化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和就业援助员制度等就业服务模式的基础上,为就业对象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十二、加大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力度。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湖政发〔2007〕68号文件关于扶持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提供培训增强就业能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加强就业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农村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人员的就业扶持力度。十三、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文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市政府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被征地农村劳动力就业。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当地政府按照批准的补偿方案,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十四、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搭建公益性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推荐、人才招聘、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多种服务。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创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城乡社区管理服务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就业。大力推进创业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引导择业观念,形成鼓励自主创业的舆论氛围,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十五、促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功能,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根据省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享受对象和支出范围的试点,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约束机制。十六、健全促进就业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继续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就业环境。要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要结合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进行资金使用动态绩效评估,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十七、加强失业调控,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就业贡献率,优先支持就业吸纳能力强的项目建设和行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情况,及时主动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确保就业局势稳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十八、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劳动就业 意见主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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