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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行政级别:市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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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8-15 信息来源: 人力社保厅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9〕44号为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矛盾,鼓励和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开展自主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完善政府开发基层公益性岗位新机制,结合我市“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大力开发基层社会服务岗位、治安防控管理服务岗位、公共安全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建设。(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浙组〔2008〕58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工作。要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切实加强对选聘到村和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管理。(二)建立和完善基层公共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城乡社区服务工作。大力开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社区管理、治安防控、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服务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选聘一批城乡社区专职工作者,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应聘。被聘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高校毕业生,其有关待遇按照《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浙委〔2007〕64号)执行。对到城乡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按照有关促进就业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当地就业专项资金解决。(三)积极面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拓展就业岗位,推进农村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农村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岗位需求和新增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情况,结合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招聘一批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及乡镇卫生医疗工作。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项目的推进工作,完善和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对到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四)加快农村新型农技服务和推广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技推广和产业化经营。制定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就业的指导意见,对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招收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第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储备人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温州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利时机,发挥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充分挖掘事业单位岗位潜力,按照“政企互动、企业为主、政府推进”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改善员工队伍素质,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五)鼓励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承担国家、省和市科研项目的单位,应积极提供科研辅助岗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相关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发挥科技创新型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利用企业各类研发平台,建立一批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蓄水池”,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行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在项目和资金资助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六)鼓励和支持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积极进行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储备。凡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内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2年开始,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年。(七)鼓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八)建立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制度。由当地政府向所在地各类企业征集一定数量的预就业岗位,通过政府提供促进就业补助的形式,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凡2009年本市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尚未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可根据生源地分别到当地政府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预就业援助。上述机构进行集中登记,并按照岗位要求与企业进行对接,推荐预就业,时间为1年。预就业期间签订预就业协议。预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接收企业按月发放。接收企业应为预就业高校毕业生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当地政府按预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接收企业一定数额的促进就业补助。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高校毕业生预就业工作由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中心统一组织,预就业期间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接收企业促进就业补助,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部分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九)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手续,允许其在就业地落户。(十)加大各级事业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力度。充分挖掘现有岗位潜力,凡有编制空缺并有年度增人计划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提供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三、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力度按照我市“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通过政策引导和优化创业环境,激发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能力,鼓励、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十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市政府通过整合相关资金并注入必要财力,设立规模为20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科技项目、创办企业资助和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自主创办的企业,比照下列条件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项目资助。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评估论证,采用分期拨款、无偿资助的方式,每个项目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内,其中申请人自筹资金为申请资助经费的30%。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创业满1年的,可根据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1万元;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服务业项目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十二)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市场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的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鼓励高校毕业生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企业以股权出资融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十三)整合社会各类公共资源,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便利。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以及专业市场等现有资源,开发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场所、政策、资金、项目等“一条龙”配套服务。政府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应免费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四、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重点围绕搭建就业平台,提升就业能力,优化就业服务,实施困难援助,积极开展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十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基础性作用,积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组织实施“百企千岗高校行计划”,广泛吸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发动企业参加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联盟招聘活动;在温州人才网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频道,实现信息公开、网上双向选择、办公服务、信息共享等网络化配套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初定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减去一年的见习期。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和服务,免费为有意愿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十五)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工程。依托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基地,拓展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继续组织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组织实施“就业能力提升进校园”计划,推行“双证”制度,鼓励毕业当年在校生积极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经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十六)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实施范围。积极动员和组织全市生产经营稳定的各类企业纳入见习单位计划。探索将就业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拓展到可提供社区公共管理服务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温人才〔2006〕7号)精神,设立见习资金,落实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生活费补贴,为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实现就业提供平台。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发布见习计划的单位和岗位信息。在温各高校要做好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计划的报名组织工作。(十七)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推荐活动,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对各类企业招用困难家庭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等困难家庭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由地方同级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五、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不仅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当务之急,更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创业创新能力的长远之策。(十八)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支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结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基层基础年”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基础作用,围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创业创新能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本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十九)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把解决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督查考核。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切实加强在校生就业观念教育。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落到实处。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简化手续,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共同配合,推动工作。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二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市场机制要求,切实转变职能,创新工作方法,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绿色通道”。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团市委、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金融办等职能部门组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市本级成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服务中心(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中心),专门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管理服务和自主创业指导服务。 二○○九年六月八日主题词:教育 学校 学生 就业 意见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9日印发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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