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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行政级别:市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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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2-08-15 信息来源: 人力社保厅 浏览次数: 分享到: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81号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努力拓展产业就业岗位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要求,结合扩大内需、结构调整和实施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把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结合温州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创造更多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就业机会,支持鼓励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展专项岗位对接活动,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继续做好选聘大学生到农村基层社区工作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专项行动项目的推进工作。对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村)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三、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紧密结合,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全市各类非公有制组织通过公开发布岗位信息、洽谈对接等方式,当年度接收10名以上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第2年开始,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按30%-50%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年。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毕业年度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相对偏低的,每年可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可达两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四、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国有企事业单位岗位潜力,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的国有企业,政府在项目、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或承担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时,可以项目招聘、临时聘用、人才派遣等形式聘用高校毕业生。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原则上应在未就业毕业生中定向招聘。新建的事业单位,按机构编制部门当年核定的增人计划,应提供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突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体制性障碍,市本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主要面向全市范围内高校毕业生;各县(市、区)也应制定相关政策,打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性限制,允许本市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报考。五、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和资助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创业满1年的,可根据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专项创业补助1万元,所需资金从各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创业补助,所需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六、积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规模,提高担保资金的代偿能力。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当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提高贷款额度;进一步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资金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对接模式,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鼓励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现行政策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在市区创业的无房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有关要求申请租赁“聚英家园”人才公寓住房或进行租赁住房预登记,具体参照《聚英家园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温房改﹝2010﹞19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也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帮助在本地创业的无房高校毕业生解决实际问题。在温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要把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作为公益性服务,对提供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七、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选择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鼓励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公共服务窗口设立见习岗位。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补助原则上不低于总补贴额的50%。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见习单位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综合商业保险,其费用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指导考核管理,认真落实生活补贴,全力提高高校毕业生见习后的留用率。开展见习基地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对经见习后接纳3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基地,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八、继续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健全培训服务机制,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前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培训。依托我市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提升培训基地,拓展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继续组织开展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免费培训。经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温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化模式,全面拓展就业培训专业,提高培训针对性。加强政府、高职院校、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九、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将就业指导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长和就业观念。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所属人才市场、职介中心(所)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就业创业咨询服务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政策咨询、技能(创业)培训信息、就业岗位信息、见习岗位信息、招聘考试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等就业创业服务。在温高校要加快健全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建设,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十、着力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实现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创新就业服务模式,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进校园、就业见习对接会、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网络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安全可信、及时高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离校前后的信息对接和服务接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为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进一步完善回原籍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动态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情况。十一、大力强化就业援助开展“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爱行动”,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零就业等困难家庭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失业期间,由地方同级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实行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专门推荐,举办“寒门学子”专场招聘会,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并服从安排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回原籍的,由当地政府托底安置。落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政策。重视做好少数民族、女性、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十二、有效保障就业权益要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全面落实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教育 高等学校 就业 意见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7日印发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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