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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2018-06-14
信息索引:11330000002482082X/2018-02734
发文机构:省教育厅
行政级别:省级
来源:浙江省教育厅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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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办学〔2018〕56号 各普通高校: 近年来,我省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号)精神,坚持以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积极推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持续深化创新创业课程教学改革,大力拓宽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培养途径,实现了全省高校创业学院建设和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全覆盖。为使有创业意向的在校大学生能得到更深入和更系统的培训,根据浙政办发〔2016〕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至2020年,各校每年不少于在校生人数2%以上的学生得到专门的创新创业培训,全省高校大学生每年得到创新创业专门培训的创新创业骨干人才达2万名。 二、认定范围 以下项目或培训可以纳入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参加项目或累计参加培训不少于40学时)。 1.已注册成立公司且股份占比在30%以上的; 2.有创业项目且入驻校级以上(含校级)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并在持续运营的; 3.参加学校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培养班的; 4.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中创业项目的; 5.参加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且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项的; 6.参加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各类免费创新创业培训的; 7.参加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与有关高校合作举办的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培训示范班的; 8.参加学校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培训的。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统筹。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是提升有创业意向的在校大学生能力素质,培养我省高校创新创业骨干人才的重要载体。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切实做好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等工作。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认真制定本校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加强培养方案设计,保证资金、导师到位,确保每年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培养人数不少于本校在校生总数的2%。 (二)积极推进,求真务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要加强与有关高校合作,以区域为主,分层分类做好示范性培训。各高校要确保质量,扎实开展,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如实上报培养人数,严禁弄虚作假。要认真填报《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骨干人才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具体报送方式另行通知)。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抽查,把各高校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情况作为向教育部推荐和省本级评选创新创业相关先进单位的重要参考。 (三)加大宣传,突出成效。各高校要及时总结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经验,不断加大创新创业成功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发挥行动计划的示范引领作用。 附件:1.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统计表 2.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骨干人才统计表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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