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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综合评估和换证工作的公告
行政级别:省级
国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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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503X/2018-06387 公开日期: 2018-03-15 关于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综合评估和换证工作的公告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浏览次数: 1 分享到: 有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了规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浙劳社培[2007]150)文件规定,对由我厅审批设立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进行综合评估和换发许可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由省人力社保厅(原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设立的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单见附件。二、综合评估内容。鉴定所(站)的硬件(场地、设备、检测手段等)是否与批准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符,是否完好,有无发展;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制度和鉴定标准、规范、程序的执行情况;年度鉴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鉴定人数;鉴定质量、社会反响、收费和档案管理情况等,重点是鉴定质量和数量情况。三、材料报送。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需提交以下材料:鉴定所(站)工作总结、近三年各等级鉴定人数汇总表、鉴定工种换发许可证申报表。鉴定所(站)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本通知第二条。上述材料请在3月底前上报到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四、现场核查。根据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上报的材料,我厅在4月上旬组织专家对部分所站进行实地核查。五、综合评估和换证工作。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公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综合评估结果。综合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鉴定所,按规定给予换证并向社会公布,鉴定许可证的工种按的现行国家资格目录清单执行。对于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鉴定所,暂停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要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到位的可按规定换证并继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证工作。未作出说明或整改不到位的,限期清理、整顿,直至按有关规定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联系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石越航 电话:85213802职业能力建设处 黄晓红 电话:87057810附件: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省人力社保厅 2018年3月15日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xls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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