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
标题
发文机构
首页
-
资源中心
-
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行政级别:区县(市)级
国别:中国
查看原网站全文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促进我县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200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就业原则(一)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参照、依照机关)不直接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由全省统一按计划招考录用。(二)各类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毕业生均可在我县范围内就业。其中,博士、硕士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编制限制;其他毕业生进事业单位按照宁党办〔2003〕128号文件执行。(三)非宁海籍应届普通专科及以下毕业生可在我县各类企业就业。二、就业办法、程序与落户(一)就业办法毕业生就业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经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同意解除合同的,也可另择单位就业。(二)就业程序与落户1.各类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应届毕业生就业程序与落户(1)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须持国家和省级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就业单位签订协议,然后到县人事部门鉴证。毕业生须在《就业报到证》规定期限内到单位报到,并按规定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具体按甬人才〔2003〕1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到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再到单位报到。(2)本县生源毕业生如当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于当年12月30日前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个人档案和人事关系代理手续,同时到入学前户籍地派出所落实户口。(3)户口未迁就读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工作后可向就业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准迁手续。(4)愿意来我县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2.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应届非在职毕业生就业程序与落户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至次年12月底前落实就业单位的,给予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凭此证复印件和就业协议书或单位工作证明复印件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农转非”及户口迁移手续(具体按甬人学〔2000〕6号文件规定办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持有关资料到入学前户籍地派出所提出“农转非”及落户申请。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毕业生人事关系及个人档案可由县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代理(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只能参加个人档案管理)。县外非农业户口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可在我县各类企业就业。三、拓宽渠道,强化服务积极鼓励并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毕业生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和参加各类等级证书考试。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提高就业市场的效率,大力推进毕业生就业的信息化建设,切实发挥网络高效、便捷的作用。充分利用我县民营企业比较发达的优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简化程序,为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创造便利条件。对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工资外政府补贴(具体见宁党〔2004〕5号文件)。完善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毕业生,可持有关证明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相关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毕业生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县人才市场免收两年人事档案管理费。完善对特殊毕业生的帮困机制。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对一些特困毕业生,县就业工作部门按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给予推荐。镇乡(街道)、社区要积极组织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临时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报酬。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条件,营造良好环境。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Copyright ©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